為規范勞動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修訂《合肥市勞動用工管理條例》成為今年合肥市人大常委會一項重要立法計劃。今天,合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將審議《合肥市勞動用工管理條例(修訂稿草案)》。而勞動合同期內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等公眾關心的問題,將成為審議焦點。 服務不成中介退錢
草案規定了職業中介機構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在服務場所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草案還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的,應當退還向求職者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另外,草案還規定了職業中介機構的11項禁止性行為,如提供虛假就業信息、非法介紹童工就業、為無合法證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扣押求職者證件或者收取押金等。
不得規避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已經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提出續約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都認定或者視為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但是,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采取迫使勞動者辭職、設立關聯企業、注銷原單位設立新單位、違法進行勞務派遣或者違法進行業務外包等方式,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此,草案參照廣東省的規定,規定了7種惡意規避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應當認定無效,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仍應連續計算。
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勞動者工作年限是計算經濟補償和確定是否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依據。草案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六個月內重新訂立合同的,除因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應當扣除已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
另外,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已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改制、主輔分離、政策性破產、企業關閉退出和富余人員安置等規定,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不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