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確何種解除方式要補償或賠償,哪種不用賠
1、不用補償的解除方式:因員工存在過失或試用期不勝任錄用要求而解除,有以下幾種情況: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需要補償的解除方式:補償金=N
-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需要補償的解除方式:補償金=N+1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后還需要按每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予以補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需要賠償的解除方式:賠償金=2N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操作上嚴格操作流程,掌握合法證據,處于有利地位
特別是過失性解除,每種情況都需要有足夠的證據,否則,很容易出現爭議。
1、試用期解除:解除條件是錄用要求,所以在試用前,錄用要求需要確認并能拿出證明;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要有制度的相關規定(規定哪些算是“嚴重違反”),制度內容要合法,制定流程要合法(工會或職工代表討論通過),制度要公示(公開地方展示),要告知給每一個員工(簽字認可)。
3、“重大損害”的界定,公司可以自行約定,但要合情理。
4、兼職的“嚴重影響”,單位很難舉證,但單位提出意見總是比較方便的,但需要留下證據。
三、證據留存
新法下的舉證基本采用舉證倒置方式,用人單位承擔很多舉證責任,為應對,單位需要嚴格和完善工作流程,可采用會議紀要、檢討書、簽字的文件、簽字的工資單、簽字的確認單等來證明員工已近知曉或確認,可以作為仲裁訴訟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