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繳納的問題:建立勞動關系,企業應當按規定幫員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如果不繳納,員工可因公司過失而隨時提出辭職,公司還必須給員工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百條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不足額繳納問題:原則上會要求補齊,如果不補,勞動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補償金,如: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說明)
9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未在勞動者要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3、協商支付給個人問題:不允許公司將社保費用發給個人,而必須由公司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第二章 征繳管理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第二章 征繳管理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