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同員工訂立書面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如果不訂立書面合同,將面臨雙倍工資的賠償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這里指的建立勞動關系,是指的開始用工的時候,而不是試用期轉正后,所以,不能在試用期后再訂立書面合同,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點是很多企業常犯的錯誤。如果員工不同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企業最好不要錄用。
還有個常見錯誤是,僅訂立試用期的合同。按法律,這樣的合同就沒有試用期,期限就是合同期限,這樣用人單位就很被動了,下次簽合同就算是第二次了,再往下,員工有主動權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