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可口頭,可多重: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3、無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無經濟補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6、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7、不低于小時最低工資: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以小時最低工資為基本形式。
8、無年休假:非全日制職工不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