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協議:
主要有幾種情況:全日制、非全日制、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沒什么限制,后面的不影響前面的就行,而全日制、非全日制的兼職就麻煩一些:
一些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沒有禁止多重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風險,還是需要通過制度控制。如果需要使用同其他公司有勞動關系的人員,盡量采用勞務的方式,并要其承諾不能影響原單位工作,不違反競業限制、保密等協議,并承擔由此而帶來的原單位追究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