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現實情況依然不容樂觀。
“我國現有法律中關于反就業歧視的規定,基本是一些權利性的宣告,缺少程序上的保障和實施機制。只有出臺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才能消除包括乙肝歧視在內的各類就業歧視。”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所長蔡定劍表示,最近由他領銜的課題組起草完成的《反就業歧視法》(專家建議稿)將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
就業歧視依然普遍
去年10月至12月,北京益仁平中心以電話咨詢的方式,調查了92家跨國公司在中國內地的96家分支機構或者合資公司(外方控股)的招聘體檢和錄用標準。被調查的企業中仍有逾八成對求職者強制體檢乙肝病毒標志物,明確宣稱拒絕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公司比例為44%,比上次2006年調查的77%大為減少。但違規強制要求求職者抽血化驗乙肝病毒標志物的公司,卻從2006年的19%增加到40%,其中有15家公司聲稱是否錄用員工要在體檢后“看情況決定”、“由上級決定”或“由醫生決定”。
“法律禁止歧視,但是公司依然要查乙肝,至于是否錄用,要看情況決定。”調查中,一家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如此表示。這就給企業的隱性歧視和潛在歧視留下了很大的空間。
調查發現,企業的違法違規成本低,是企業輕視相關法律的原因之一。根據規定,違規進行乙肝體檢的企業,面臨的罰款為“1000元以下”。國內某企業在面對被辭退求職者的起訴時,明確告訴求職者:“就算敗訴也賠不了多少錢,法庭上見!”
此外,部分企業或其代理機構為了逃避違規體檢的法律責任,單方面要求應聘者簽署“自愿檢測乙肝”的同意書。在這種情況下,應聘者很難拒絕簽字。
北京益仁平中心負責人表示,從調查結果看,《就業促進法》所包含的反歧視條款,對于消減就業領域的乙肝歧視現象起了積極的作用,但《就業促進法》畢竟不是專門的反歧視的法律,缺乏獨立性、系統性、深刻性,所以至今仍無法根除乙肝病毒攜帶者所受的就業歧視。如果能有一部更有力的反歧視法律,將更有利于消除包括乙肝歧視在內的各類就業歧視。
需制定專門法律
早在2004年3月的第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周洪宇就提出了“關于盡快制定《反就業歧視法》的建議”。2005年3月,周洪宇再次在第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提出了這一建議,但最終并沒有列入立法計劃。
蔡定劍自周洪宇于2004年首次提交反就業歧視立法建議后便和他攜手,與24位學者組成了“反就業歧視研究課題組”。課題組成立以來,一直對各種就業歧視現象進行調查和研究,推動反就業歧視立法。
蔡定劍認為,從反就業歧視的領域看,現行法律中禁止就業歧視的范圍太窄,以致很多歧視可以大行其道。勞動法只規定了“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4種領域的歧視,但我國現實中一些相當嚴重的就業歧視現象仍沒有法律明令禁止,如戶籍和地域歧視、身高長相歧視等。
蔡定劍表示,現有的反就業歧視法律制度缺少有效的救濟機制。如歧視女性是憲法、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都禁止的,但當用人單位拒絕雇用女性時,受害者除了向有關婦聯機構投訴外,毫無辦法。而婦聯不是一個處理糾紛的機構,投訴是沒有用的。
“平等權在法律上還是一項不可訴的權利,也是當前反就業歧視法律制度最大的問題。”蔡定劍說,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反就業歧視的專門法律,針對當前突出的就業歧視問題作出規定,明確就業歧視概念,建立反歧視的專門機構,同時規定救濟措施和救濟機制,使勞動者遭就業歧視后能獲得有效救濟。
改變傳統觀念 步步推動立法
據蔡定劍介紹,這份反就業歧視法專家建議稿根據國外反就業歧視的經驗,先規定就業歧視的概念和范圍,把屬于就業歧視的具體情況都明確規定出來,“因為很多人沒有這方面的意識,給出一個標準,這樣社會和個人都好判斷,這是反就業歧視的一個前提。”
國外一些反就業歧視做得好的國家,一個重要經驗是,這些國家都設立了反就業歧視的專門機構,有的叫平等委員會,有的叫就業機會平等委員會。因此,專家建議稿專章規定成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詳細規定了該委員會的設置、職權、組成等方面內容。為了使該委員會真正發揮作用,建議稿規定了救濟機制,詳細規定了向該委員會申訴的條件、程序、舉證責任等。
“反就業歧視需要設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如反就業歧視委員會來調解和仲裁,同時規定救濟措施和救濟機制,要不然法律只能起到號召作用。”蔡定劍說。
蔡定劍說:“專家建議稿的出臺至少可以改變人們一些傳統觀念。就乙肝就業歧視來說,之前很多人在遭到歧視后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個人權益。就業促進法有了相關規定后,不少地方出現了反就業歧視勝訴的案例。反就業歧視的立法需要一步步來推動。”
本報北京3月3日電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