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日下午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同時公布張海峰等三人與鄭州龍騰混凝土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鄭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河南國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青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青州市匯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李某與上海松東百味佳餐飲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浙江某建設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糾紛執行案等五起執行案例。這五起案例,均系各地法院近年來在實踐中利用“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手段而順利執結,對于正確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具有很強的示范和借鑒意義。
案例1:
張海峰等三人與鄭州龍騰混凝土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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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峰等三名進城務工人員申請執行鄭州龍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龍騰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判令鄭州龍騰公司支付張海峰等三人勞務工資22萬元及利息。
由于鄭州龍騰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張海峰等三人向滎陽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經多次查詢鄭州龍騰公司銀行賬戶,賬戶均無存款;同時查明鄭州龍騰公司經營場所、機器設備系租賃他人,不能強制執行。之后,執行法院多次傳喚鄭州龍騰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企業現經營困難,沒有能力支付工資,案件一度陷入困局。執行法院調查發現該公司仍在正常經營,但經采取多種強制執行措施仍未取得明顯成效后,執行法院將案件有關情況逐級上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南高院)。河南高院執行局決定依法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在河南高院政務網、新浪網、《大河報》、《河南商報》等網絡和報刊上進行公開發布,同時向建委、國土、房管、工商、稅務等部門和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了通報,使其在貸款融資、工商注冊、減免稅、購置土地、房產等方面受到限制,壓縮其經營發展空間,對其進行信用懲戒,敦促其履行法律義務。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發布后,鄭州龍騰公司迫于輿論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威懾,擔心今后沒有生意可做,遂積極配合法院工作,將全部案件款主動交付執行法院,這起涉及農民工工資案件得以順利執結,申請執行人對此表示滿意。
(二)典型意義
執行法院嚴格按照河南高院《關于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若干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將長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網絡和報刊上進行公開發布,同時以公告的形式向相關聯動單位通報,使其在貸款融資、工商注冊、減免稅、購置土地、房產等方面受到限制,壓縮其經營發展空間,對其進行信用懲戒,敦促其履行法律義務。
案例2:
鄭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河南國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
(一)基本案情
鄭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一建公司)申請執行河南國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國建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惠濟區法院)判決河南國建公司支付鄭州一建公司貨款210013.85元及12226元的違約金等實際費用。
河南國建公司沒有按照判決內容履行法律義務,鄭州一建公司向惠濟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后,惠濟區法院向河南國建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申報財產令,限其三日內自動履行義務,河南國建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義務,也未向執行法院申報財產。經執行法院調查,河南國建公司無銀行存款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該公司仍在正常經營。執行人員到河南國建公司位于金水區的辦公場所進行現場執行,雙方當事人因利息數額等問題發生爭執打斗,場面一度失控。經執行法院耐心做工作,河南國建公司支付部分案件款,后經多次傳喚拒不到庭,且隨后變更公司辦公地址逃避執行。
2013年5月,河南高院將河南國建公司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并在河南高院政務網等相關網絡及報刊上進行公開發布,同時向工商、稅務等部門和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了通報,使其在貸款融資、工商注冊等方面受到限制。河南國建公司在申請貸款遭銀行拒絕后,又在報紙和網站上看到該公司的一系列不誠信披露信息,迫于輿論和經營的雙重壓力,主動找到惠濟區法院將所欠款項主動履行完畢,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一度爭吵甚至動手的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二)典型意義
執行法院通過在網絡和報刊上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向相關聯動單位及時移送,使其在貸款融資、房產等方面受到限制,對被執行人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了重大影響。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融聯動機制、失信信息共享等制度的作用于一體,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和影響力,在案件執行上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案例3:
青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青州市匯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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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青州農信社)與青州市匯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州匯豐公司)及其他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青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州市法院)經調解結案,其中青州匯豐公司對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因該案的借款人、保證人均未按期履行義務,青州農信社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立案執行后,除向各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外,還向其送達了“誠信訴訟提示書”、“誠信訴訟承諾書”等。法院執行中發現,青州匯豐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依法強制執行的案件還有兩起。在上述三案執行過程中,該公司拒不申報財產等失信行為均被進行了采集,并錄入至青州市法院訴訟誠信信息庫,其失信等級被評定為“嚴重失信”。
執行法院根據青州匯豐公司涉案多起、均未履行,且已達到“嚴重失信”的情況,向包括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在內的多家訴訟誠信體系聯動部門進行了披露,工商局將這一信息錄入至該企業的電子檔案。2012年8月份,該公司到工商局欲進行股權變更,但工商局經過查詢該公司的企業電子檔案,發現該公司存在因未履行法律義務失信的不良信息,遂告知該公司暫不能為其辦理;并告知其應先行到法院履行相關手續,法院同意后方可辦理。
該公司終于引起重視,隨后對于近幾年涉案的履行情況進行了認真排查,并對另兩起自身為直接義務人的案件積極履行完畢。后該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青州市法院撤銷該公司在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不良信息記錄。青州市法院受理后,經審查,發現該公司承擔直接還款責任的案件確已履行完畢,但在青州農信社申請執行的案件中,該公司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而該案的主債務人并未履行完畢法律義務,因此青州匯豐公司所負的連帶清償責任并未免除。青州市法院將該情況告知青州匯豐公司,責令其督促主債務人盡快履行法律義務,否則其失信不良記錄不會被撤銷。
(二)典型意義
執行法院將被執行人的失信信息披露后,聯動單位青州市工商局將該信息錄入,該公司的股權變更登記等將受限制,無法獲得投標資格,國土、房地產管理部門也將停止辦理產權轉移、權屬變更等手續。本案被執行人涉案多起,在履行法律義務時存在拖延情況。法院訴訟誠信體系運行之后,該公司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主動聯系執行法院并及時將本公司作為直接債務人的兩起案件履行完畢。
案例4:
李某與上海松東百味佳餐飲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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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與上海松東百味佳餐飲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味佳餐飲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松江區法院)判決百味佳餐飲公司給付李某貨款90100元。
判決生效后,百味佳餐飲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李某向松江區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向百味佳餐飲公司送達執行通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到法院聲稱公司經營困難,希望法院暫緩執行。執行法院通過上海法院協助執行網絡對百味佳餐飲公司的財產狀況進行了調查,未發現有價值的財產線索。但在實地走訪時,執行法院發現該公司賓客滿座,生意火爆,法官隨機走訪了幾名客人,他們都表示是在網上團購的套餐,價廉物美。執行法院隨即封存了該公司的賬冊,并進行了更深入調查,發現該餐飲公司在上海市松江區小有名氣,其最大的業務量來自于網上團購,占到其全部業務量的80%左右。
執行法院為敦促百味佳餐飲公司履行義務,結合其經營特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可以通過媒體公布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信息的規定,依法在上海法院互聯網“陽光執行”平臺、上海市松江區的《松江報》等媒體上將其未履行法院判決的失信行為予以曝光,并在該公司幾個連鎖門店的顯著位置張貼其未履行生效判決的公告,讓其目標客戶——網民知悉其失信行為。一開始,百味佳餐飲公司對執行法院曝光其未履行義務的失信行為并不在意。但其后不到半個月,該公司多次致電執行法院,表示認識到不履行義務的錯誤,但確實一時難以全額支付所欠債務,將爭取與申請執行人李某協商還款事宜,請求撤銷曝光其失信行為的措施。經調查,自從執行法院對百味佳餐飲公司未履行法院判決的行為通過網絡、報紙、公告等形式予以曝光后,該消息迅速傳播,導致該公司業務量直線下降。對于百味佳餐飲公司提出的撤銷曝光其失信行為的請求,執行法院告知其在未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之前,撤銷不誠信信息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懾于曝光失信行為的威力,百味佳餐飲公司與申請執行人李某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約定還款方案,通過分期履行的方式將全部錢款支付給了申請執行人李某,執行法院也依法撤銷了對百味佳餐飲公司所采取的曝光措施,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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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抓住商家重視商業信譽的特點,通過互聯網、報刊、公告等途徑對其未履行法院判決的行為予以曝光,促使被執行人通過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途徑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使得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案例5:
浙江某建設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糾紛執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07至2009年間,被執行人浙江某建設公司在浙江省杭州、臺州、湖州、金華、舟山等地法院有40余件案件未履行,涉及標的金額共計2600多萬元。這些案件的案由包括買賣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等。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認為這些糾紛引起的債務應由各地的項目經營部或項目經理個人承擔,項目經營部與公司總部之間財務獨立,公司總部不應承擔履行義務,因而態度消極,對調查財產等很少配合。2009年3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浙江高院)執行局與浙江省信用中心建立了聯建共享省公共聯合征信平臺的工作機制,浙江高院通過全省法院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將全省各級法院所有超過3個月未實際執結的案件信息提取出來,包括被執行人姓名(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住址、未履行金額、案號、執行法院等信息,分別形成個人和單位未履行生效裁判失信信息數據庫,交省信用中心導入省聯合公共征信平臺,在信用浙江網上予以公開,供社會各界開放查詢,并應用于金融、招投標和政府監管等領域,促進信用聯防獎懲機制的形成。該建筑公司的上述40余起案件均在公布之列,形成40多條失信記錄。
根據浙江省在重點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域應用企業信用報告的有關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參與重點工程招投標都必須提供由信用評級機構作出的企業信用報告,對信用等級沒有達到一定條件的,取消投標資格。而根據此項規定,只要在信用浙江網上有兩條失信記錄的,企業的信用評級就會下調,喪失投標資格。
執行失信信息被公布之后,該被執行人在建筑企業資質評定和工程招投標上受到嚴重影響。為改善自身信用情況,從2010年2月份起,該被執行人主動到各執行法院尋求履行辦法,通過督促項目部負責人積極籌款履行義務、余額由公司總部劃撥資金墊付等辦法,到年底全部履行了債務。不僅如此,該公司還從中總結汲取教訓,采取措施加強風險管控,取得了涉訴糾紛逐年下降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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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過與信用中心聯建共享公共聯合征信平臺,形成失信信息數據庫,在網上予以公開,供社會各界開放查詢。本案中,被執行人因失信信息被公布導致其信用評級較低,在建筑企業資質評定和工程招投標上受到嚴重影響。為改善自身信用狀況,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清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