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news.com 2009-03-04 08:26 深圳新聞網 【字號:大 中 小】
湖北省17年來首次修訂女職工保護法規,本月8日起實施。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按原工資標準發放;女職工痛經不能正常工作可休假1至2天;更年期女職工不能適應工作時可申請調崗……8日起,新的《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將正式實施,這是17年來,湖北省首次修訂女職工保護法規,全省將有400萬女職工受益。據介紹,新規將湖北省女職工享有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概括為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權利,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內申請降低勞動強度、變更勞動崗位、獲得衛生用品或衛生費、職業病和婦科病檢查、獲得必要的休息時間等幾個方面。
新規亮點
1.不得提高對婦女招聘標準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對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經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用人單位可適當給予其1至2天的休息。
在保障女性平等就業方面,新規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招(聘)用人員,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聘)用婦女,不得提高對婦女的招(聘)用標準。”
2.懷孕未滿12周流產者也可休產假
新規降低了因流產而享受產假女職工的孕期標準,將“17周”調整為“12周”,進一步擴大了受保護女職工的范圍。對懷孕未滿12周流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指定醫療機構的證明和其他相關規定,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懷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產的,給予42天的產假。
3.單位女工達25人可簽集體合同
新規要求:“在女職工人數達25人以上時,用人單位可以與代表其職工一方的工會就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開展集體協商,依法訂立集體合同。簽訂的集體合同中應包括女職工權益保護內容。未簽訂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經平等協商,可以與工會依法簽訂保護女職工權益的專項集體合同。”
“此舉旨在增強女性職工群體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的話語權,為個別職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參照依據。”省總工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與一般的勞動合同不同,簽訂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可增加針對女職工權益保護的,如經期、孕期等特殊生理周期的權益保護等。
4.衛生費有望從每月2元提至15元
新規再次重申了“用人單位應給予女職工經期特殊衛生保護,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勞動保護衛生費。”省政府法制辦主任陳洪波表示,按舊法規,女職工每月應享受的勞動保護衛生費為2至4元或0.25公斤的衛生紙,這一標準已遠遠低于目前的物價標準,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目前,經相關部門測算后,女職工衛生費初步定的是15元/月以上。”
5.明確產假工資發放標準
新規明確“女職工在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該職工原工資標準發放。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6.不得安排孕期女工高溫作業
新規提高了對孕期女職工勞動時應予保護的環境標準,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女職工遭遇生理特殊期可享哪些勞動保護?
經期:痛經不能正常工作可休假1至2天。
孕期:不得安排夜班或延長勞動時間。
產期: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原標準發放。
哺乳期:每天應給予至少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
更年期:不能適應工作時可申請調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