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吉林省最低工資標準自5月1日起有所上調,調整后長春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820元,漲幅達到26.2%。
據了解,調整后吉林省內的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四個檔次:長春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6.3元/小時;吉林、松原市區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資標準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6元/小時;四平、遼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區和琿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5.6元/小時;長白山管委會和其他縣(市)月最低工資標準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5.2元/小時。
據悉,此前,吉林省相關部門按照比重法和收入比例法對省內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測算,并參考了其他省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情況,結合省內企業、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綜合因素制定了調整方案。
吉林省自1995年開始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1996年至2007年間先后六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此次吉林省第七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四個檔次的調整幅度在20%至26.2%之間,平均增長幅度為22.9%,比目前已調整最低工資的8個省、市平均增長幅度高6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