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報 記者 萬紅金 通訊員 卓立峰
深圳市地稅局依法調整提高了“住房公積金”、“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稅的扣除標準。
依法調高兩項征免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
深圳新聞網訊 記者昨日從深圳市地稅局獲悉,市地稅局近日根據我市201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的有關數據,依法調整提高了“住房公積金”、“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稅的扣除標準。據地稅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相關稅前扣除政策標準的提高,有利于降低我市工薪階層個稅負擔。
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標準調高至167052元
根據國家財稅部門的有關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依據上述政策及深圳2011年統計公報數據,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由151368元調整提高至167052元。
超過的部分,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稅,即: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額上限的計算基數調高至13921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依據上述政策及深圳2011年統計公報數據,我市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稅前扣除額上限的計算基數,由12614元調高至13921元(2011年職工月平均工資4640.33元×3倍),自2012年4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即納稅人4月份實際取得的所得,在5月份申報時適用)。
據地稅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得重復扣除
市地稅局特別提醒,單位繳存的公積金也屬于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但少數扣繳單位誤以為只有工資單上列明的收入才是工薪所得,由于這部分公積金往往未列入工資單,如果在計稅時又依據工資單收入扣除了這部分公積金,則視為重復扣除,存在稅務風險。
比如:單位和個人分別繳存公積金200元,個人工資單列明應發4000元(未含單位繳存公積金200元)、實發3800元(扣除了個人繳存公積金200元),即其“工資、薪金所得”應為4200元(4000元加上單位繳存的公積金200元),因此應當在4200元基礎上,而不是在4000元基礎上稅前扣除單位和個人繳存的400元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