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深圳市保險同業公會公布了《深圳市保險同業公會關于代理制保險營銷員參加我市社會保險的行業自律管理辦法》。這項管理辦法的出臺,意味著非深圳戶籍代理制保險營銷員可以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險。對于深圳市的保險營銷員而言,一直困擾他們的社保“真空”問題即將得到解決。但是,對于全國絕大多數的保險營銷員而言,社保問題仍然是心頭之患。事實上,社保問題僅僅是營銷員的法律地位爭議中的一環而已,目前國內保險營銷體制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包括營銷員身份不明確、管理方式惹爭議、委托代理問題嚴峻等等,其背后的根源都是保險營銷員的法律地位問題。
如果要用一個詞來描述目前營銷員法律地位問題的癥結,“錯位”這個詞是較為恰當的。
盡管法律法規對代理人做了諸多規定,但是在現實運行中,“壽險營銷員”和“個人代理人”兩種身份卻出現了錯位。目前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之間更像是勞動關系而非委托代理關系。比如,有的保險公司對壽險營銷員發放固定的“底薪”,為壽險營銷員購買員工團體保險,有的公司對營銷員進行出勤考核,還對違反保險公司有關規定的壽險營銷員實行紀律處分,這些都具有很強的勞動關系色彩。對壽險公司而言,這種“錯位”現象降低了公司的經營效率,增加了公司的營運成本。比如公司之間相互挖腳抬高了人力成本;高脫落率浪費了保險公司大量的培訓成本;對營銷人員實行員工制管理增加了公司的管理成本。
對于營銷員而言,錯位帶來的影響表現為營銷員的短視行為和從業環境惡化問題。由于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沒有得到法律肯定,他們不能享受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福利和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由于保險公司和營銷員僅僅是一種松散的經濟利益關系,委托人無法實現對營銷員合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進而導致代理人偏離委托人的目標,為追求自身利益而產生各種有損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為。
解決保險營銷員的法律地位問題,其核心在于通過制度改革解決“錯位”問題。近幾年來,很多公司在營銷員法律地位的定位上作出了一些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類:
(1)股東模式。拿出總股本的一小部分分配給成績優異的營銷員,使得營銷員也成為公司的股東,分享業務發展的成果。這種模式使得公司的利益與營銷員自身的利益相一致,極大地調動起代理人的積極性。但是,這種模式并沒有明晰營銷員的法律地位。
(2)員工模式。員工模式把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直接定義為公司的員工,完全按照員工身份進行管理。比如,恒安標準人壽保險公司實行的“職員制”和華夏人壽實行的“彈性員工轉任制”。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目前代理人法律地位不清晰、沒有歸屬感、流動性高等問題;但缺點是由于薪酬差距不大,導致優秀人才流失,最后剩余的都是產能低下的營銷員。這個模式的難點是要設計出一套既符合《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又能有效激勵業務人員績效的管理體系,并且需要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社會保障部門的政策支持和協同變革。
(3)經紀代理公司模式。公司專門成立一個代理公司,由專屬代理公司對保險代理人實行員工化管理。這種模式優點是解決了歸屬感、社會保障等問題,但難點是對剝離出去的團隊要求較高。唯有足夠成熟、有能力獨立運作的團隊才適宜采取此辦法,新華人壽曾在云南和重慶做過試點,但最后并沒有達到預期的設想。不管怎樣,這種模式仍然是清晰代理人法律地位過程中一次有益的創新。
(4)純代理人模式。將代理人的地位回歸到最初簡單的代理定位上。壽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作關系,二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和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這種模式的優點是代理人法律地位明晰、責任清楚、管理方便,可以節省公司管理費用。但保險公司對代理人管理和約束的力度將進一步減弱。
在目前試行的四種模式中,我們對純代理人模式和經紀代理公司模式抱有更大的信心。其原因在于,首先,消費者的理財意識在逐漸加強,理財方面自主選擇的需求在不斷增加;其次,經過近20年的粗放式擴張,保險中介也慢慢向精細和專業化方向發展;最后,激烈的市場競爭也會迫使壽險公司選擇發展成本相對較低代理公司渠道。
目前我國營銷員的法律地位問題還處在繼續探索的階段,國內進行的改革還沒有定論哪一種模式表現出絕對的優勢。美國保險業的數據分析表明:與單一渠道銷售模式相比,多渠道銷售模式更有效率。因此,我們建議保監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必要對保險公司與壽險營銷員之間的關系進行協調和規范,但是在具體的明晰過程中,監管部門不必強求全行業統一按照哪一種模式進行改革,各家壽險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以及經營事實,采用一種或者幾種模式,充分發揮微觀主體的經營自主權。
【作者:奎潮 來源:
中國保險報】 (責任編輯:和訊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