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訊 記者王俊報道:深圳基本養老保險費繳存比例擬上調三個百分點,提高到21%。其中,職工本人8%繳納比例不變,用人單位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3%繳納。近日,深圳市法制辦網站發布《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于3月15日前征求社會意見。
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全面擴大
此次《草案》全面擴大了社會保險覆蓋范圍,《草案》指出,深圳所有用人單位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其他社會組織的從業人員,應當按條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的標準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深圳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草案》指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統籌養老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病殘津貼、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
超出繳費基數部分不計征
繳費基數方面,《草案》明確用人單位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單位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則為職工上月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建用人單位的職工首月繳費基數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
另外,繳費基數超過深圳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低于深圳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的,按深圳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計征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作假將被罰萬元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弄虛作假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的,其所建立的養老保險關系無效,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本金分別退還給參保單位和個人,同時,市社保機構可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0元的罰款;對已支付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保機構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草案》還指出,《社會保險法》實施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在職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且能提供相關原始證明材料的,可由用人單位在2013年7月1日前向市社保機構提出補繳申請,補繳時增加補繳系數。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納入補繳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