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公管學院就業與社保中心提出,到2030年將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延遲到65歲,再造質疑。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唐鈞認為,大齡勞動力不退出勞動力市場,青年人就業就會受到影響。
關于退休年齡,至今爭論不休。但從官方表態來看,延遲退休已經成為必然的政策選擇,關鍵在于延退的實施細則。人社部發言人尹成基在回應彈性退休制度時表示,許多國家在調整退休年齡時對不同群體采取差別政策,這對中國是個借鑒和參考。
“一個16歲參加工作的人,最優退休年齡為64歲;一個博士研究生,參加工作年齡為28.5歲,最優退休年齡為65歲。”社科院社會保障實驗室特約研究員、華中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孫永勇認為,整個社會的退休年齡呈現出明顯的社會分層特征,最優退休年齡亦存在差異。
在剛剛完成的《不同社會階層的退休年齡選擇與相關政策調整研究》(以下稱“研究”)中,孫永勇根據在退休年齡選擇上較為顯著的差異,將相關群體大致劃分為權力階層、技術階層和一般階層,并針對每個階層設計相應的法定退休年齡。
孫永勇指出,通過法定退休年齡政策調整,以幫助人們實現合理的意愿,放棄不合理的意愿。但同時他特別強調,對于掌握權力的人推遲退休就需要十分慎重,這有可能導致腐敗,嚴重影響社會公平正義。
權力階層及時交出權力
擁有權力,掌握資源,具有一定的決策權的權力階層往往比較理性,一般會考慮權力、收入和聲望等因素,從而做出退休年齡選擇。對于他們而言,雖然權力、收入和聲望三者往往是相互關聯的,有時候也是可以相互轉化的,但權力處于核心位置。
雖然其中的一部分人可以通過再就業獲得一定的收入補償,或者從閑暇中獲得快樂作為補償,但對其中許多人來說,失去權力所帶來的聲望損失以及隨之而來的巨大心理落差,幾乎是難以忍受的。因此,對這些人來說,提前退休意味著提前失去權力,支持推遲退休也就在情理之中。
權力階層通常會選擇推遲退休,既有可能是認為自己的能力和經驗還可以為社會多做些貢獻,也有可能是為自己謀取更多的利益。考慮到前一種情況確實普遍存在,政策應該允許他們其中部分人推遲退休;如果考慮到后一種情況可能會導致腐敗問題,嚴重影響社會公平正義,那么,對于掌握權力的人推遲退休就需要十分慎重。
另外,對于權力階層,更重要的是要考慮代際更替問題,順暢的權力交接有助于提高組織或機構的活力和管理效率。
孫永勇在研究中提出,可以對權力階層實施這樣的退休政策:第一,其中的絕大部分人應該在法定最低退休年齡(59歲)時讓出手中的權力,并在達到標準退休年齡時退休;第二,對于其中的擁有特殊技能或知識的人,雖然也需要在達到法定最低退休年齡(59歲)時讓出手中的權力,但經過特定的審批程序,可以在達到法定標準退休年齡(64歲)之后繼續工作,直到達到法定最高退休年齡(69歲)時退休;第三,對于其中極少數達到一定的級別或者具有某種特殊能力的人,經過更為嚴格的審批程序,可以在達到法定標準退休年齡(64歲)或法定最高退休年齡(69歲)時再讓出手中的權力,并退休。
鼓勵技術階層推遲退休
自身掌握有專門知識或技術的技術階層,比如醫務人員、工程師等等,通常擁有較高的文化水平,能夠比較理性地做出退休年齡選擇。
正是由于掌握有專門知識或技術,這個群體的再就業能力比較強,而且,只要身體健康,這種再就業能力通常不太受到年齡增長的束縛,而是更多地受到知識或技術進步的束縛。
對于這個群體而言,收益最大化的一個可能選擇是:只要政策允許就提前退休,一邊領取退休金,一邊再找一份工作獲取工資收入。
技術階層在選擇退休年齡時主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邊拿退休金邊拿工資;二是留戀自身因擁有技術而逐漸獲得的權力;三是考慮為子女留遺產等家庭因素。
前兩者是不合理的,邊拿退休金邊拿工資,不僅不利于國家解決就業問題,特別是對其他求職者不公平,而且,退休后獲得雙份收入,往往又不繳納各種稅費,對其他就業者而言也是不公平的。至于其中一些人對權力的留戀,也許包含有合理的理由,但通常會減緩人才的代際更替,影響所在領域的技術創新與進步。
針對這部分群體,孫永勇認為,政策可以通過擴大個人賬戶繳費在總繳費中所占比例、增強基礎養老金與繳費年限的關聯度、根據延遲年份遞增基礎養老金等方法,鼓勵推遲退休;第二,推遲退休也應該有限度,如果以64歲為標準退休年齡,至多可以推遲到69歲(即法定最高退休年齡),以免影響就業和技術進步;第三,推遲退休者可以繼續發揮自己在技術或知識方面的特長,但應該放棄相關行政性權力;第四,建立舉報制度,防止部分人在領養老金的同時從事全日制工作。
艱辛工作提前退休
處于社會中下層群體的一般階層,他們受教育程度較低,沒有良好的技術或專門知識,主要依靠簡單勞動獲得較低的勞動報酬。
這個階層中的大部分人在達到一定年齡之后繼續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將難以得到快速增長或者甚至會有所下降,與工作相伴的各種風險會加大,而再就業能力會急速下滑。因此,如果養老保障制度能夠提供不錯的養老金待遇,他們一般會選擇較早退休。
主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一是歲數越大越難以找到合適工作;二是身體不適或者需要承擔照顧家庭幼童等事務;三是少交一些年份的費用,同時養老金收益不會大幅下降;四是早點領取退休金,同時再去干一些臨工賺錢。
前兩個方面的考慮雖然合理,但充滿了風險與不確定性,可能導致退休者養老金不足。后兩個考慮雖然是基于個人利益最大化,但卻是不合理的,因為養老保險制度需要強調繳費義務與養老金權益之間的關聯性,才能夠可持續發展。相關法定退休年齡政策雖然應該給個人留下一定的選擇空間,但也要規避那種少交費多享受的不合理意愿,并幫助非理性的群體作出較為合理的退休年齡選擇。
當然,這也免不了還有少數個體因非理性選擇而陷入困境,政府需要承擔起該部分群體的最低生活保障職責。
對于這部分群體,假定我國目前將法定標準退休年齡提高到64歲,應該允許人們選擇提前退休。
但孫永勇認為,政策還需要考慮至少幾個方面:第一,在將法定標準退休年齡提高到64歲的同時,標準退休金應該得到相應的提高,否則將引起普遍的反對;第二,提前退休的歲數應該有限度,例如可以規定最低退休年齡為59歲(從事艱辛工作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放寬);第三,選擇提前退休者,其所能夠領取的養老金將按照提前退休的年數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