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6月27日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建議。
根據有關安排,社會各界人士可采取書面寄送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對征求意見稿提出具體修改建議。提出建議時,應說明具體理由。書面意見寄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第五合議庭,郵編100745;電子郵件發至wanglinqing269@163.com。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2年7月28日。
征求意見稿共計十八個條文,重點規范了競業限制條款具體內容和經濟補償標準,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否支付賠償金,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臺港澳居民在中國大陸境內發生勞動爭議后如何解決等問題。
征求意見稿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勞動者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通過“末位淘汰”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臺港澳居民未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但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臺港澳居民以此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記者:張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