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訊 近日,深圳市地稅局根據我市200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的有關數據,依據稅法規定,調整提高了“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和“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市民取得工資薪金收入繳納個稅可得更多扣除。
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征標準由130362元調高至140169元
根據國家財稅部門的有關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據此,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由130362元調整提高至140169元,超過的部分,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稅。
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的每月扣除上限由2607元調高至2803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以及市財政局、市地稅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深財法200612號)的規定及統計公報的有關數據,對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的上限合計額,由2607元/每月調整確定為2803元/每月。
從2010年4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繳納個稅時,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的繳付比例不超過《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規定的月工資總額13%比例,繳付金額不超過2803元的,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稅。
(卓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