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舊條例相比較,新條例有九大重大調整。本欄目將陸續解讀,敬請關注。
一、調整養老保險繳費
養老保險繳費有兩個方面做出調整,一是單位繳費比例從10%調整為13%,個人繳費比例不變,仍為8%;二是最低繳費基數方面,取消了本市戶籍參保人(含個人繳費人員)的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規定,即無論深圳戶籍或是非深圳戶籍職工,均按其實際工資繳費但最低繳費基數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實際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征。
單位繳費調整為13%的原因是:根據國家政策,參保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單位繳費部分要按照職工繳費工資的12%轉移資金,同時我市需按繳費總額的0.9%向廣東省上繳調劑金,因此,如果單位繳費比例低于13%,則參保人離開深圳時,需要從其他參保人繳費中給予補貼,會對其他參保人不公平。
二、對市外的繳費年限的轉移接續作出規定
參保人在市外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按國家和廣東省的規定辦理轉移接續,符合規定的可以與本市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廣東省內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依照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因此,不管是調工調干、積分入戶、購房入戶、夫妻分居隨遷入戶或是戶籍未遷入本市但在本市就業的人員,其在市外參保年限可以按國家和廣東省的規定辦理轉移接續。
三、調整在本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在本市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一)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確定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為本市;(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三)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具有本市戶籍的本市參保人或者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確定本市為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非本市戶籍參保人,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至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后,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莊瑞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