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中院發布東莞2013年度“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件”。這“十大典型案件”共分解雇合法性、特殊女職工、工傷、企業擅調崗等四個專題類型,本文是關于“解雇合法性”認定的三個典型案例。
1、上班“襲胸”女同事被解雇索賠遭駁回2012年10月,湖北男子汪某進入厚街一鞋業公司工作,擔任倉庫副主管一職。同年10月15日,已婚的汪某于上班時間在辦公室兩次“襲胸”一名女同事。該過程恰好被公司的監控全程拍錄下來,引發公司轟動。公司領導就此事找汪某談話,但汪稱他和那名女同事有親密動作是“你情我愿”的,他并不覺得自己行為不當,反而態度相當惡劣。公司老板得知后立即報警,并將汪某解雇。汪某對此并不服氣,當月就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雇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工資等。該案經一審、二審,汪某的訴請全部被依法駁回。法官說法:該公司要求勞動者不得在公司內有妨害風化的行為,否則將即時解除勞動合約不予任何賠償。這種內部規定并無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公司解雇汪某并無不當。
2、員工帶走設計圖被炒索賠未獲支持2006年10月,何某進入厚街一皮具公司任出納。2012年的一天,何某從工廠外出時,工廠保安在其包內搜出公司的紙板、設計圖樣等物品。皮具廠就此以何某違反廠規、利用公司資源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服務為由,解除與何某之間的勞動關系。何某不承認,表示其包內圖紙和紙板是個人物品,其是想利用業余時間為自己制作袋子。因為何認為皮具廠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將公司告上法院索賠。法院最終認定公司解雇合法,不需賠償。法官說法:商業秘密對用人單位非常重要,單位保護商業秘密,不一定要等到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被實質侵害后才能向泄密者主張權利,對于員工一些可能導致商業泄密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懲罰。
3、員工違反公共政策單位可解雇陳先生于2007年6月15日入職東莞某物流公司,任拖掛車司機一職。2012年9月18日,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發布通告,為保證中秋國慶黃金周期間高速公路小車免費通行通暢工作,假期內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15噸以上重型貨車白天禁止上高速公路行駛。該物流公司也告知陳先生上述通告,但2012年10月3日、4日、6日,陳先生多次駕駛重型半牽引車(總質量為17噸)、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總質量為39噸)在高速公路上行駛。2012年10月6日,物流公司以陳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服從公司管理為由,對其作出開除處理,陳先生不服起訴公司索賠。法院最終駁回陳先生訴請。法官說法:本案例關系到社會公眾在節假日的出行安全問題,與大家的切身利益相關。除用人單位明文規定的規章制度外,勞動者還應了解國家公共政策并予以遵守,否則可能丟了飯碗,還無法獲得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案例來源于南方都市報 記者韓成良 通訊員王創輝 黎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