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有關部門不必急著出臺新規,最好能延長征求意見的時間,多聽一聽社會各界的聲音,讓勞動者權益得到堅實保障。
鄧輝林
深圳特區報評論員 鄧輝林
近日,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四部委聯合修訂并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目前面向社會的意見征集已結束。這意味著,暫行近半個世紀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即將被新的辦法取代。
勞動者因中暑而留下后遺癥甚至死亡的報道,這些年屢有報道。高溫立法,初衷很溫暖——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而相比舊的部門規章,這部意見稿也確有進步。比如,明確了高溫天氣的指標,也規定了高溫環境下勞動者連續工作的時間上限。如果用人單位真能牢記“高溫禁忌”,保護好暴露于高溫環境中的勞動者,那對于保護勞動者權益、避免悲劇發生善莫大焉。
良法在于行。要讓好的法得到遵守,少不了有力的配套措施,這恰恰是《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缺失之處。新的部門規章一大亮點在于明確了“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在保障工傷認定按程序展開上卻軟弱無力,也沒有提出相應懲戒措施來防止老板拒不負責。
中暑怎樣才能被算成工傷?其實2004年出臺的《職業病防治法》已經規定工作中中暑應算工傷,但為何這一觀念至今仍未深入人心?關鍵就看有沒有完善的配套辦法來保障它得到順暢執行。意見稿提出:“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辟x予勞動者工傷認定的申請權,顯然是不夠的。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就應該將申請工傷認定規定為用人單位的義務,不讓勞動者因擔心“耗不起”而失去工傷認定的機會。在工傷認定上,還應明確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如果用人方無法證明勞動者中暑與己無關,那就應當作出對其不利的認定。我們知道,勞動者中暑后往往就失去了保留證據的能力,如果相關規章中缺少合理的責任配置,那勞動者獲得中暑賠償的機會將十分渺茫。
原規章實行52年來首次修訂,可謂相關立法領域的一次大動作,但這次征求意見的過程顯得太倉促。起草意見稿的是國家四部委,而在網上提出征求意見的只有國家安監總局,還只是向下級安監部門征求意見。其他三個部門也對意見稿作出了修改,為何不能公開接受其下屬單位的評價呢?只由一家起草部門問一下下級意見,這算不上向社會征求意見吧?也不符合開門立法的趨勢吧?
我們看到,國家安監總局征求意見始于5月17日,目前就已結束。這個征求意見的時間是不是太短了?希望有關部門不必急著出臺新規,最好能延長征求意見的時間,多聽一聽社會各界的聲音,讓勞動者權益得到堅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