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年2月1日起,在寧夏全區范圍內,職工的工資、獎金、休假等待遇不再只是企業單方面說了算,而是必須和職工進行協商決定。近日閉幕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充分保障了職工在勞動報酬分配中的話語權,規定企業應當開展職工工資集體協商,簽訂職工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寧夏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喻通向記者介紹說,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是推進基層民主建設、保障和落實職工民主權利的必然要求。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斷加強,寧夏區內企業民主管理工作也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已有的法律法規明顯不能滿足各類企業、各種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工作要求。致使一些企業不履行民主管理的責任,有的多年不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合理訴求難以正常表達,企業、職工雙方不能相互理解,矛盾較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現象時有發生,企業難以形成穩定和諧的發展氛圍。工會及相關部門的監督工作難以發揮有效作用,尤其是在一些非公企業在推動民主管理工作維護職工利益時,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往往不能得到企業方認可,迫切需要制定《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據記者了解,該《條例》規定,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應遵循合法、公開、平等協商一致,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的原則,保障職工實際工資水平與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相適應。職工工資集體協商雙方應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就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參加社會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待遇進行協商,具體包括: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支付辦法、支付時間;年度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工資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獎金、津貼、補貼發放標準和辦法;學徒期、見習期、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以及加班加點、法定休假日、帶薪年休假、婚喪假等。《條例》同時規定,企業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下的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100人以上的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企業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方能進行。
對于企業不支持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不簽訂職工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拒絕實行廠務公開或公開內容不真實的,《條例》明確規定,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企業法人或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責任人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
寧夏自治區總工會副主席金韶琴表示:“《條例》的實施實現了三個主要目的,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職工工資集體協商、職工代表進監事會、董事會。特別是以推行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推進了平等協商、廠務公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等各項民主管理工作,為企業和職工建立起規范有序的合理表達訴求的方法和程序,有利于創造和諧的勞動關系,保證企業通過開展民主管理實現科學穩定的發展。
喻通指出,該《條例》的出臺,充分保障了廣大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及監督權。適用范圍涵蓋了寧夏全區各類企業和各種用工形式的勞動者,既有利于各種類型的企業開展民主管理,也有利于維護各種自主擇業勞動者的民主權利。
喻通說,該《條例》還有針對性地解決了企業民主管理由誰監督和如何監督的問題。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開展民主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的職責:“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協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導和幫助企業開展民主管理活動,并依法進行監督”的職責;對違反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的規定的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為企業民主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提供了組織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