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訊 (記者 高建榮 實習生 徐荷清) 昨日,市法制辦就《深圳經濟特區無償獻血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征求市民意見。《條例》取消了對無償獻血的55周歲的年齡限制,并擬定對非法采集血液行為進行十萬元處罰。
年滿18周歲均可獻血
1995年,深圳率先頒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公民無償獻血及血液管理條例》,規定18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的公民可以進行無償獻血。
2012年7月,衛生部發布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正式實施,其中對獻血者首次放寬了獻血年齡限制,由原來的提倡18-55周歲,改為將上限延長到60歲。
《條例》此次取消無償獻血者的年齡上限。此外,為了加強血液無償捐獻的宣傳,《條例》規定教育部門應當將血液及無償獻血知識納入中小學生健康及德育教育的范圍,并要求媒體單位定期刊登無償獻血的公益廣告。
明確異地用血權利
《條例》規定,無償獻血者所獻血液經檢驗合格的,其本人可終生無限量免交臨床用血費用并優先用血,其父母、配偶、子女臨床用血時可免交其無償捐獻等量血液的臨床用血費用。此外,無償獻血者所獻血液經檢驗不合格的,其本人臨床用血時可免交其無償捐獻等量血液的臨床用血費用。
記者注意到,此次《條例》修改后,把無償獻血人的用血權利,從特區內進一步擴大到特區外。據《條例》規定,無償獻血者或者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深圳以外臨床用血的,由用血者憑前款規定的證件、相關證明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用血證明和用血收費單據到采供血機構報銷相關的臨床用血費用。
近年來,隨著全國各地對無償獻血人用血權利的完善,我市在此次《條例》擬定過程中,進一步擴大用血權利的范圍,有助于進一步激勵無償獻血行為。
非法采血可處罰十萬元
據《條例》規定,嚴禁非法血液采集和血液買賣的行為,一旦發現將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最高可處以十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規定,在特區累計無償獻血200次或累計捐獻全血30次者,授予深圳市人民政府無償獻血突出貢獻金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