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8月22日訊 近日,記者從某地方稅務部門了解到,針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條款的缺失,國家稅務總局正在修訂《稅收征管法》,考慮增加適用于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條款。
其中,個人所得稅滯納金追繳以及常設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如何適用于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是兩個修訂的重點。
“個人所得稅是所有稅種中管得最差的,最大的問題就是偷漏稅。”一位接近國家稅務總局的人士直言不諱地說。
執行最差的稅種
某地方稅務局官員表示,《稅收征管法》修訂已經被列入《國務院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由稅務總局和財政部共同起草。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稅收征管法》修訂在通過國務院審議之后,還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稅收征管法》是中國稅收的基本法律,為稅務部門征稅提供了法律依據。
現行的《稅收征管法》是在1992年由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分別在1995年和2001年進行了兩次修改。
有關人士表示,《稅收征管法》是針對所有的納稅人制定的,無論主體是單位還是個人,都應該依法納稅。現有的《稅收征管法》中并沒有將單位和個人納稅人區分開來,這在理論上雖然不影響納稅,但在實務中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繳就顯得力不從心。
因此,《稅收征管法》修訂中需要增加適用于人所得稅納稅人的條款。
“個人所得稅應該是所有稅種中管得最差的”,一位接近國家稅務總局的人士直言不諱個稅征繳工作的問題。
這位人士表示,個稅征繳最大的問題就是偷漏稅。
這個問題一方面是,一些機關單位和國有企業通常只是對名義工資進行了扣繳,而對數額遠遠大于名義工資的實際工資,并沒有扣繳個人所得稅。
另一方面的問題是,演藝人員演出所得的納稅情況很差。
現在的演藝人員都聲稱自己拿的是稅后報酬,但這僅僅是在演出合同中做出一個約定,至于演出單位是否如實代演員繳納個稅,一位業內人士以他的實際經驗稱,這點在現實中執行得相當差,大多數都沒有如實繳納個人所得稅。
與工資收入相比,個人財產轉讓、租賃、勞務等個人所得的征稅管理則更加困難。
上述接近國家稅務總局的人士認為,如果統計全國每年偷漏的個人所得稅,一定是一個很驚人的數字。
2008年全國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為3697億元。
需明確扣繳責任
這些問題一旦被稅務機關檢查出來,所欠的稅款由誰來交,就成了一個棘手的問題。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應向員工、演員追繳稅款,單位、組織演出的部門不需要承擔欠繳的個人所得稅,只需要承擔罰款,但是由誰來追繳,并沒有明確。
面對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個稅偷漏稅現象,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很難在操作層面予以解決。
個人所得稅滯納金的追繳就是一個問題。
上述人士表示,《稅收征管法》在實務中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繳顯得力不從心,特別是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的扣繳行為時,管理起來有一個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
在1992年老《稅收征管法》中,扣繳義務人如果沒有依法扣繳,要由扣繳義務人承擔稅款。2001年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將這項規定修改成,扣繳義務人如果沒有履行扣繳義務,稅款向納稅義務人追繳。
在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扣繳形式就是,單位發工資。在這里,單位是扣繳義務人,個人就是納稅人。
這就存在一個操作的問題。稅務機關可能根本就管不到納稅義務人,因為個人的流動性很大,稅務機關又沒有建立個人納稅人的稅務的登記,所以稅務機關在執行的時候,就還是由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再由扣繳義務人向納稅義務人追繳。
國家稅務總局還特意就此問題發了一個文件。
上述人士表示,盡管《稅收征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沒有交納個稅稅款的責任,但是稅務總局發的文件,實際上又把這個責任拉回到扣繳義務人身上了。
這在實務中出現了很多的爭議,而稅務機關的監管能力顯然無法面對每一個的個人納稅人,扣繳機關更是沒有這個能力。這也成為 《稅收征管法》需要再次進行修訂的原因之一。 (本文來源:經濟觀察報 作者:王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