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訊 (記者 李舒瑜)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草案修改稿)》昨天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議三審,記者發現,此次備受市民關注的“延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相關條款被刪除。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此舉在于避免因這一內容而引發社會對延遲退休的誤解和擔憂。
“延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不具必要性緊迫性
繼上海試水“柔性延遲申領養老金”政策后,《條例》“二審”稿也做出相似的探索,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后,可以延遲領取養老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引發各方關注。不過,在審議和征求意見時,這個條款備受爭議。市財政委明確表示,該條規定實質上推遲了部分參保人的法定退休年齡,與國家的相關規定沖突,地方性法規無權作出規定。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劉渤表示,2010年上海出臺“關于企業人才柔性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緩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實施近兩年來,僅有幾百人辦理了相關手續,實施效果不明顯。深圳作為一座年輕的城市,退休人員數量不多,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大。因此,目前在條例中增加有關“延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內容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尚不充分。同時,為避免因這一內容而引發社會對延遲退休的誤解和擔憂,所以刪除有關“延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表述。
繼續繳費年限計入繳費指數
盡管“延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被刪除,但是一些參保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卻仍能計入繳費指數。
《草案修改稿》規定:“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未申請領取且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納入繳費指數的計算。”
補繳養老保險要交滯納金
允許補繳養老保險費,并在操作上有法可循是此次《條例》“二審”稿的亮點之一。在審議時,該條款的爭議也非常大,有委員認為這是對按時繳費的職工的不公。市人大常委會在調研后認為,是否允許補繳養老保險費,直接關系到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還是應當給予職工補救的機會和渠道。
在征求了市社保局、市法制辦的意見后,《草案修改稿》對相關內容作了調整,增加了“參保人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規定,以體現對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的公平性。
跨省轉移可補發養老金差額
根據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自2010年1月1日開始,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可在其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各地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而根據我市現行《條例》規定,此類人員的內地繳費年限不納入待遇計算。
為與國家有關規定保持一致,保護參保人合法的社保權益,《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條,規定2010年1月1日至本條例實施前,在本市辦理申請并按月領取養老金但未按國家轉移接續辦法計發相應待遇的參保人,按本條例規定重新計算養老保險待遇,并自領取養老金的當月起補發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