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里沒事做可以自由玩耍,工廠照樣發工資?這么好的事,但龍崗陽光金屬構件公司的10多位工人卻不樂意接受。昨日,他們向本報反映,該公司已經從龍崗搬遷到惠州,他們決定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就能拿到一筆經濟補償,而公司則拒絕這一要求,希望他們留在原廠,一直到合同到期為止。 昨日下午2時30分許,該公司里一片冷清,廠房里的設備已所剩無幾,搬運車正在收集剩下的鋼材。
“設備幾乎都搬光了,還騙我們說可以繼續留在這里做事。”工人張憲生說,本來廠方建議他一起轉到惠州去工作,但他拒絕了,“一家5口都住這邊,搬過去非常麻煩。”他說。
“我在這個廠工作了17年,平均每月工資2100多元。按照勞動法公司應該補給我17個月的平均工資,至少有3萬多元。”張憲生說,公司方面卻拒絕這樣做。
“公司讓我們繼續留在原廠,并說沒事做在廠里玩也照樣發工資。”工人們表示,他們的合同期限只剩下不到9個月,而這9個月的工資遠不及3萬多元的經濟補償。
昨日下午,記者來到龍崗陽光金屬構件公司的辦公樓里,這里各個小辦公室都已是人去房空。現場一名男子自稱是該公司的黨支部書記,名叫張成國。張成國說,員工絕大多數都去了惠州,對于不愿去的工人,決定讓他們繼續留在廠里,“這邊也會有一些小工種的任務需要人來做,我們照樣發基本工資”。而工人們的工資構成為:900元基本工資,每個月約1200元的績效工資。
張成國表示,如果這些工人實在不想做,也可以辭職,但是就沒有經濟補償。
■ 律師提醒
不能只發基本工資
廣東巨龍律師事務所王純建律師認為,如果廠方沒有強制要求工人搬去惠州,而是讓他們繼續留在原廠,這樣就不構成“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行為,那么工人們解除勞動合同也就不能得到經濟補償。
王純建認為,廠方讓員工留下來繼續發工資的做法無可厚非。不過他提醒,如果只是發基本工資的話肯定不行,一定得按以前的平均工資來發,“而且合同到期后,還要從2008年1月1日(新勞動法實施之日)算起,每年多補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人們繼續做到合同到期,總共可以得到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跟他們想要的經濟補償也差不了多少。”王純建說。
深圳讀本見習記者 徐章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