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記者 單純剛 葛素表 每個人總希望自己的身體是健康的,但28歲的農民張海超,卻在費盡周折地努力證明自己得的是“塵肺病”。這件事暴露了很多問題。
目前,職業病的診斷既要診斷鑒定“職業”,又要診斷鑒定“病”。這兩者都由醫療機構即職業病防治所來做。其實,看病的機構應該只管診看疾病,至于是不是“職業”所導致的該疾病,完全可以由勞動保障部門來認定。而現在將兩者都集中到職業病防治機構,導致他們擁有對一個職工是否得了“職業病”的鑒定壟斷權,如果又缺乏監管,那么出問題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了。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申請職業病鑒定者,必須出具由用人單位提供的職業史、工作場所、健康檔案等,實際上是要求用人單位“自證其罪”,因此導致用人單位推脫相關義務。
本地職業病鑒定機構擁有職業病鑒定權的規定,其實是一種自我賦權和權力壟斷,使得職業病鑒定很難得到有效的技術力量的制衡和監督。而職業病鑒定只能由具有職業病鑒定資質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檢查認定,但其中卻缺失了對職業病鑒定機構的監督規定,對不負責任的職業病鑒定相應的處罰措施也顯得過輕。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應當采取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而且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張海超原打工的用人單位顯然違背了這些規定,應當受到“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但這樣的處罰太輕,必然帶來低成本違法。
職業病防治的“有關規定”,該改改了!(據新華社鄭州7月29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