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臺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工時制辦法引發的質疑尚未平息,北京市政府辦公廳近日又出臺《緩解北京市區交通擁堵第六階段工作方案》,倡導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實行彈性工作制。有人認為彈性工作制會“彈掉”勞動者權益,也有人認為,對權益有保障的人群來說,彈性工作制成了一項“福利”。輿論對此褒貶不一,眾說紛紜。
深圳為規范彈性工作制出臺新辦法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今年5月13日出臺《深圳市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管理工作試行辦法》(以下稱《試行辦法》),擴大了特殊工時制的適用范圍,機關、事業單位也被納入進來。目前深圳已有近千家企業獲得勞動部門審批,開始實行這種彈性工作制。
據深圳市勞動保障局副局長李滔介紹,受金融危機影響,深圳不少企業生產與銷售的季節性明顯增強:沒有訂單時工人很閑,有訂單時加班較多,傳統的8小時標準工時制已無法統一衡量所有工作崗位。去年以來,深圳申請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明顯增多,為了更好地開展這項工作,深圳市出臺了這一新辦法。
李滔說,對于受季節性影響較強的企業而言,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保證了員工在閑時有較高的收入,而在忙時企業不會頻頻被迫提高加班費,從而減少因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不明確而產生的勞資爭議。
同時,《試行辦法》還改變了特殊工時制僅適用于企業的現狀,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納入審批范圍。不過,公務員不能實行特殊工時制,工種和崗位符合《試行辦法》規定的情形,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可以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
記者了解到,彈性工作制在我國已有10多年歷史,原勞動部早在1994年就頒布了《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據深圳市勞動保障局勞動關系處副處長張秀芝介紹,該辦法如今已嚴重滯后,其適用范圍較窄,規定比較模糊,操作性不強,難以適應新情況,因此深圳在原有辦法的基礎上出臺了《試行辦法》,對相關審批程序予以規范。
公眾對彈性工作制心存疑惑
盡管彈性工作制已存在多年,但對大多數公眾而言,還是一件十分遙遠的事情。深圳出臺《試行辦法》,擴大特殊工時制的適用范圍,讓許多公眾都感覺自己和彈性工作制有了關系。彈性工作制會成為企業逃避加班費的“保護傘”嗎?企業和員工能實現“雙贏”嗎?
深圳《試行辦法》引發的質疑尚未平息,北京市政府辦公廳近日又出臺《緩解北京市區交通擁堵第六階段工作方案》,內容提及將擴大北京錯時上下班范圍,研究調整各級黨政機關上下班時間,擬在各級黨政機關實行錯峰上下班,還倡導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實行彈性工作制,鼓勵網上辦公。
北京市政府辦公廳的《工作方案》同樣引起了熱烈討論,之前還在擔心彈性工作制會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網友此時更擔心的是:如此一來,群眾去政府機關辦事恐怕更難找到人了。有網民在評論中寫道:“利益總有相對性,‘甲之蜜糖,乙之砒霜’說的就是這個理。能讓一位企業高管上午到辦公室看看文件,下午到高爾夫球場打球透氣的彈性工作制,也許恰恰是讓一位流水線上的工人干到深夜12點、外帶還沒有加班費拿的原因。”
還有網民提出擔憂:相比于簡單統計“上了幾天班”,企業老板們擁有了更大的“操作空間”。8小時工作制畢竟還有個可預期的上班下班時間,而在彈性工作制下,勞動者只能被動順應老板的具體安排,連續上班成為合法,傳統的加班概念基本不存在。
彈性工作制帶來的效果究竟如何呢?記者日前走訪了深圳幾家已實行彈性工作制的企業,這些企業的員工告訴記者,彈性工作制給他們的工作方式帶來了變化,但勞動強度和報酬與之前相比,并未出現太大改變。
深圳一家正在實行綜合工時制的服裝企業員工阿芳告訴記者,該公司每年2月是銷售淡季,她在2月每天只用工作6小時左右,旺季則常常加班,不過公司規定每天加班不超過3個小時。現在她全年的工資總額和過去差不多,不過淡季和旺季之間的收入差距縮小了。記者在深圳市勞動保障局查看了這家企業的相關資料,看到這家企業已實施綜合工時制一年了,今年繼續申請實施綜合工時制。去年該公司設計中心工人平均每月工作時間為232小時,其中工作時間最少的是每月181小時。
彈性工作制下更要加強監督
深圳市勞動保障局勞動關系處副處長張秀芝告訴記者,目前深圳已有700家左右企業被批準實行不定時或綜合工時制,絕大多數企業都能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員工權益能夠得到保障。
對公眾擔心的“超時加班”等問題,張秀芝告訴記者,《試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任意擴大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適用范圍,不得隨意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不支付員工的加班工資。規定員工一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每月為166.64小時,半年為1000小時,全年2000小時,超過上述標準的加班時間,平常按1.5倍工資、節假日按3倍工資補貼。
張秀芝說,勞動保障部門批準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后,會迅速將企業名單移交給勞動監察部門,對這些企業進行重點監督,重點企業還將進行實地核查。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的有效期一般是一年,一年后如果要續辦,必須提交過去一年的用工情況報告,一旦發現違規情況將不予續辦。
不少網民提出,彈性工作制要達到企業和員工“雙贏”的效果,需要勞資雙方處在一種相對平等的談判地位。對此,《試行辦法》進一步加強了申請特殊工時的審批條件,申請企業必須符合建立健全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工資分配與支付制度等條件。也就是說,今后深圳所有新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的企業都要事先與員工簽訂集體合同,在彈性工作制下“每天工作幾小時”必須與員工集體協商,獲得員工認可。
還有專家提出建議,法律對彈性工作制還應作出更加詳細的規范,如對每天工作時間的限制、勞動者獲得的相應報酬以及休息休假權利等,使之更具備可操作性。同時,還應當細化用人單位的責任,如超過了規定工作時間怎么計發報酬、每天超過多長時間視為違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