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社保專家:可考慮賦予用人單位或工傷基金“代位求償權(quán)”
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該不該刪除?國家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征求意見稿一公布,馬上受到廣泛關(guān)注。今早,廣東一些知名勞動社保專家建議,該規(guī)定不宜簡單刪除,可考慮保留的同時賦予用人單位或工傷基金“代位求償權(quán)”;如果刪除,相應配套措施也應跟上。
算不算工傷,待遇差別有多大?廣東法學會勞動關(guān)系研究會副會長、華南師大法學院副教授周賢日分析,如果認定為工傷,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符合工傷待遇的醫(yī)療費、工亡補助金等由用人單位承擔(參加了工傷保險,則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如果不再認定為工傷,則交通事故實行“過錯責任”,就要按照事故雙方責任來決定。
周賢日認為,當前的突出問題是,交通事故雖有交強險,但其補償標準較低,往往不足以保障上下班途中遇車禍的職工,并可能存在肇事逃逸等無法獲賠的情況。其他民事索償,也存在難度大、執(zhí)行難問題。上下班不能說與用人單位完全無關(guān),如沒有相應機制,保障責任推向了社會,職工權(quán)益反而難保障。
“其實要平衡雙方權(quán)益,完全可以在保留有關(guān)規(guī)定基礎(chǔ)上,對《條例》進行完善。”周賢日說,目前上下班車禍賠償中,存在雙重賠付,即受傷職工除獲得工傷補償外,有時還得到責任方的賠償,這也不完全合理。可考慮借鑒國外經(jīng)驗,保留“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同時增加規(guī)定,用人單位或工傷基金賠付后獲得“代位求償權(quán)”,可向事故責任方追討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