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 王麗娜
乙肝攜帶者王強(化名)指責中國中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紡集團)就業歧視,將對方起訴。王強稱,他在通過筆試和面試后,因體檢顯示乙肝表面抗體呈陽性遭對方拒絕錄用。昨天,東城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王強說,去年4月,他應聘中紡集團的高級財務經理崗位,經過筆試和面試后,對方發送錄用短信,讓他參加體檢,隨后還約談了年薪福利。當年6月26日,他將體檢表交給中紡集團人力部門,體檢顯示他是乙肝表面抗體呈現陽性。其后他被要求復檢。7月9日,王強被拒絕錄用,他認為中紡集團侵犯了他的權利,遂分別以勞動爭議和侵犯人格權為案由起訴,昨天法院分兩次開審此案。
昨天上午的庭審中,中紡集團稱,公司尚未與王強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不屬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該集團代理人稱,在招聘階段公司有自主權,未錄取是基于多方考慮,“企業從運營等角度調整了招聘人員的編制”。王強出示短信,以證明他被通知錄用,并被要求體檢、報到。中紡集團對短信的真實性提出質疑,王強遂提供了電話錄音。他說,與其通話的是人力資源工作人員李欣(音),雙方交涉時對方提到他的體檢出了問題。對此中紡集團不認可錄音,并稱公司無此人存在,且也沒有其他人和王強有類似的電話溝通。下午庭審時,王強稱其就業平等權受侵犯。中紡集團再次強調,拒絕錄用王強與體檢結果無關。法院將擇日宣判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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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應合理分配
王強的代理人稱,其單位北京益仁平中心近期還向最高法院郵寄出建議,要求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代理人稱,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向法院起訴,但有些問題亟待解決。他認為,在反就業歧視案中,雙方的舉證責任不平等,原告是普通的求職者,被告是強勢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機關團體,雙方的力量不平等。“原告舉證往往困難,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采取多種方式規避法律責任,諸如不告知求職者拒錄理由、要求勞動者簽自愿離職申請書等等”。因此該中心認為有必要作出司法解釋,合理分配雙方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