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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來襲防暑降溫費 你拿到了嗎

2013-08-14

高溫,中央氣象臺連續十多天發布高溫橙色預警,就在87日,南方高溫又再加強, 9省份達40-41℃,局地42℃。6月開始的高溫炙烤沒有輕易結束,7月初以來,南方地區高溫天氣不斷發展、勢如猛虎,持續時間長、強度也比較大。數據顯示,7月份,全國有100個氣象站發生極端高溫事件,108個站發生極端連續高溫日數事件。

 

極端高溫條件下,人們的生活與勞動必將受到影響。早在1960年,當時的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了《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等在夏季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的行業應采取防暑措施,包括發放高溫津貼。

 

然而,實行53年以來,由于在具體如何采取措施上比較模糊(2012年新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也沿襲了“模糊戰略”),在實踐中防暑降溫費一直很難落實。20126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各省也制定了相關規定,可是,盡管上有政策,許多企業單位并沒有按規定發放防暑降溫費,有些員工甚至都沒有聽說過還有什么防暑降溫費,那么如何保障相關政策落到實處?勞動者權益如何得到保護? 本期讀者參議對此熱議,敬請關注。——編者

 

降溫費難落實折射弱勢群體權益被忽略

 

 涂啟智

 

無論《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還是《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都明確規定了要向高溫作業者發放高溫津貼或者說防暑降溫費,但時至今日,高溫津貼仍是許多高溫作業者的“畫餅”或者“望梅”。這其中有著多重復雜原因。

 

首先是政策界定模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這一條款似乎將廚房、鍋爐房等環境下的作業排除于“高溫作業”之外。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哪些工作場所屬于不能將溫度降低到33℃以下,這一認定又是由哪個職能部門具體負責與監督實施以及如何監督實施,“管理辦法”并無明文規定或操作細則。彈性極大的“靈活性空間”必然給拒不發放高溫津貼的單位以堂皇的借口或堅硬的擋箭牌。更為關鍵的是,習用長達52年之久的“暫行辦法”并未將高溫津貼上升到法律高度強制執行,地方勞動部門對其執法、監管意愿不強,致使它的實現主要靠用人單位的自覺和勞資雙方的博弈。“管理辦法”雖然是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但畢竟去年才頒布,地方政府以及職能部門的思維還停留于“暫行辦法”中,況且“管理辦法”對高溫津貼發放也沿襲了“模糊戰略”。

 

高溫津貼或者防暑降溫費很難落實,原因是對普通勞動者或弱勢群體權益重視保護不夠,對于眾多戶外勞動者來說,高溫津貼只是一個美麗傳說。換句話說,越是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越可能無緣高溫津貼。落實面向高溫作業普通勞動者的高溫津貼,需要社會管理者切實從思想上引起重視,行動上努力將它們變成可以觸摸的現實。

 

關心勞動者僅有政策是遠遠不夠的

 

 羽人三

 

高溫費一直是個難題——即便是在《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出臺之后,綜合各地媒體的報道來看,對于多數高溫作業者而言,高溫費仍只是空中樓閣。

 

這其中,固然有《辦法》本身的因素,如沿襲了1960年《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的“模糊戰略”,回避了高溫補貼的具體執行措施,規定作為指導意見缺乏強制性,發多少津貼基本上是靠用工單位的“自覺自愿”等等。

 

但很顯然,關鍵的問題還在于“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把原則性規定細化落實,考驗著各地相關政府部門的執行能力。相關方面只有把中央的惠民規定細化為可操作、見實效的具體行動指南,才能讓廣大勞動者感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一份關愛、一股清涼。

 

事實上,高溫政策往往在落實過程中擱淺,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管理部門職責不清,導致可操作性差。在現實中,一些相關部門要么推諉扯皮,要么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好政策就難免“只是看上去很美”,卻始終停留在紙面上,難以照進現實,發揮威力。

 

比如,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高溫津貼計入工資、需繳個稅,所以有關職能部門對企業高溫津貼發放情況了如指掌。但如你我所見,那些克扣甚至不發放高溫津貼的企業,并沒有幾家因此而遭到懲罰。也因此,大量在烈日下揮汗如雨的勞動者茫然不知“高溫津貼”。

 

再比如說,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辦法》實行一年多來,鮮有不良企業被追究刑事責任。

 

夏日炎炎,高溫酷暑。高溫津貼,既是給處身惡劣環境中的勞動者的一份補償和關懷,更是一份民生答卷,涉及勞動權益保護、公共政策問題乃至和諧社會的構建等問題。現實表明,關心勞動者僅有政策是遠遠不夠——應對熱浪侵襲,需要制度的保障和剛性約束,但更離不開管理者堅持以人為本的權力觀,在落地的清涼政策上更加給力。

 

對違規企業要追究刑責

 

 李文杰

 

據筆者所知,在真正能夠領取到高溫補貼的職工中,目前仍然主要是集中在國有企、事業單位或其他大型的非公有企業的職工;而沒有享受到高溫補貼的職工,則多數集中在一些勞動密集型的民營企業,尤其以小營私有企業為主。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其實并不難理解,一是國有企事業單位一般都比較遵守相關法規和管理規定,二是大型的非公有企業在管理上相對規范,職工的各種權益也比較有保障。相反,一些勞動密集型的非公有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不但管理欠完善,不少企業主為了減輕企業的經濟負擔,不惜犧牲職工的權益屢見不鮮。

 

《防暑降溫管理辦法》的發布,首次明確了“追究刑責”的規定,但這只是處罰力度加大了的問題,是否能夠起到震懾作用仍然令人懷疑。畢竟,雖然新的“辦法”較之前的“暫行辦法”細化了很多,更具有可行的操作性,可對于一些從來就愛鉆法律空子、甚至基本就不把法律放在心上的企業主,始終堅持企業效益或利益放在第一位;同時,他們也很清楚,目前有大量的企業在保障職工權益的問題上,并沒有完全執行勞動法等相關法規的管理規定,除了部分企業主受到一定的處罰外,更多的違規企業并沒有因此受到相應的懲罰,因此,基本就沒有把職工高溫補貼列入企業管理的議事日程里。

 

加大處罰力度、讓執法制度落地,固然是促使單位(企業)執行高溫補貼辦法的保證。可令人擔心的是,由于長期以來相關管理部門的不作為,說實在的話,企業能否按政策執行仍然是個未知數。

 

勞動者如何善于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據有關媒體聯合招聘網站進行的相關調查結果顯示,超過六成的受訪者都未拿到高溫費,而發放高溫費的企業中,近三成用飲料、冰棍、防暑藥物等代替。而從新聞媒體的報道中,我們也發現大部分地區還是維持著過去“零投訴”以及“民不告官不舉”的和諧局面。一方面是勞動者懶得維權,另一方面是管理者樂得清閑,使得本應炙手可熱的防暑降溫話題由此變得波瀾不驚。

 

那么,勞動者為什么對自己的切身利益漫不經心呢?原因大致有四點:一是宣傳力度不夠,勞動者對相關政策和法規知曉率低,在不知不覺之間磋跎了歲月;二是高風險低回報缺乏動力,為了區區幾百元補貼而冒與整個管理層為敵的風險,就好比為了一棵歪脖子樹犧牲一片大森林一樣,的確有點得不償失;三是違法成本太低,處罰力度太小,被告單位不太在乎,往往告了也白告,所以干脆不告;四是由“四部門”聯合頒布的新《辦法》只字未提各自的分工職責及監督范圍,執法單位權限模糊,在最關鍵的執行環節和維權環節,缺乏清晰的權限和剛性的約束。這無疑增加了勞動者的維權難度和困惑。以上諸種原因的綜合作用,導致勞動者在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敢告或不想告。因此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執行細則,在執行中應進一步明確主管部門,強化執法主體,加大處罰力度。讓這部法規,不再是水月鏡花,遙不可及。

 

當然,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勞動者要敢于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其維權的路徑至少有以下3條。

 

一是找工會協商。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工會組織負責協商和簽訂相關的集體合同。因此找工會“協商”也許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途徑。

 

二是找勞動部門投訴。如果與工會協商不成,就可以訴諸法律,即向勞動部門投訴,最簡單的辦法是撥打熱線電話12333投訴。

 

三是通過輿論監督。如果找勞動部門仍然不能有效解決問題,那么,訴諸輿論也是不錯的選擇。比如向媒體投訴,借助記者的力量為你呼吁,或者你也可以借助網絡渠道,像微博、微信等自媒體手段,也是很好的投訴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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