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午報》
臨近年關,加班尤其是超時加班現象逐漸增多:一方面,有些員工為了多掙加班費或者為了保住崗位只能加班;另一方面,由于人手緊缺,用人單位也不得不安排員工加班。《勞動法》專家沈斌倜律師對此建議,企業安排加班應合理合法,而無視法律超時加班則會存在被舉報、訴訟等多項風險,就算員工自愿也屬違法,到頭來反而增加用工成本。
記者走訪:員工習慣“被加班”
企業擔心“超時罰”
“加班不是家常便飯嗎?不加班怎么能掙到錢?”某餐飲企業的服務員小黃告訴記者,他已經入職三年了,每月基本工資不到2000元,不拿加班費就拿得更少,所以她和不少同事對于加班并不排斥。“來北京就是為了多掙點錢,加點班也沒什么,但是如果能自愿選擇更好。想加班的時候申請加班,不愿加班的時候不會強制被老板要求加班,尤其是過節的時候,老板往往只給兩個選擇,要么加班要么走人。”小黃接著說。
眼下正值餐飲行業旺季,小黃和她的同事能閑下來的時間很少,目前大部分餐飲企業的員工工作時間都遠遠超過了法定的工作時間。
某商場皮鞋品牌專柜的銷售主管張經理最近也在為加班的事情頭疼。她手下的幾名導購員工資組成就是靠工資加上銷售提成。加班就意味著能掙更多的提成,配合企業或者商場做促銷,有超時加班的情況員工依然很樂意。可一到年底節日促銷,安排導購工作和加班時間就有難題了,總有導購會因為沒被安排到節假日做促銷而提意見,與她發生爭議。
更讓張經理擔心的是,安排超時加班時不少導購是自愿甚至主動,而一旦解約時往往會“找后賬”。
律師說法:超時用工有風險 通報批評加罰款
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沈斌倜介紹,員工存在超時加班的情況下,即使是自愿的,企業仍然存在用工風險。
風險之一是被通報批評和被罰款。 目前北京市勞動監察網格化管理覆蓋全市90%以上街道,大部分街道都會配備勞動監察人員和協管人員,掌握街道的用工單位數量及用工情況,如果發現用工單位有違法情節,經及時上報審核后,勞動監察員可對用工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風險之二是員工離職找后賬,索要支付補償金。發生勞動爭議后,員工除了可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還可以申請仲裁和訴訟,要求支付加班費用,用人單位要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在職期間,員工受多方面因素影響,往往不敢主張自己的權利,可一旦離職,就會跟企業算后賬。或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此時企業應付“官司”不僅耗時耗力,最后,該支付的費用,往往一分也不能少。
律師建議:安排加班應協商 特殊人群莫安排
沈律師建議企業,安排員工加班要注意以下三點:
1.履行合法程序,安排加班應先與工會和員工協商。
《勞動法》僅要求延長工時應當以“生產經營需要”為條件,但未明確規定“生產經營需要”的具體情形。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在集體合同中予以約定,或者由用人單位與工會共同界定“生產經營需要”的具體范圍。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而安排延長工時的,應當事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并征得工會同意。
2.要注意有些特殊人員不得安排加班。
《勞動法》、《女員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滿周歲嬰兒的女工延長工作時間。
3.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延長工時不受上述程序、長度限制。
根據《勞動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述情形具體包括: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等。(本報記者 閔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