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長江商報
因解聘員工,法院“坐”上被告席。昨日,隨州曾都人民法院對這起全國首例勞動爭議狀告法院案一審判決,要求法院補辦10年的各種社會保險。
據了解,1998年8月1日,原告胡敏開始到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從事燒開水和保潔工作,2000年10日1日被安排到法院負責審判庭的保潔。2007年12月3日,孝感市政府要求全市機關清退臨時工。2008年6月4日,孝感中院召開臨時工會議,決定與31名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解聘后的臨時工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繼續為孝感中院服務。胡敏認為自己已工作10年,應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故不同意孝感中院的安排。2008年8月,孝感中院給了胡敏一紙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2008年9月28日,胡敏委托自己的丈夫、孝感中院法官馮繽向省高院狀告孝感中院,高院將此案指定隨州市曾都區法院審理。
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胡敏在派出法庭的工作視為在孝感中院的工作,孝感中院沒有依法為胡敏辦理社會保險錯誤,應予補辦。同時認為,當地政府的文件規定要求各級機關清退臨時工,符合勞動法規定的訂立勞動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故請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訴請不能成立,但孝感中院必須補辦10年來的各種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