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總下發《工會法律援助辦法》后,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在廣大職工群眾中引起熱烈反響。為了進一步了解《工會法律援助辦法》以及工會法律援助工作,讓更多的勞動者熟悉、了解該《辦法》,運用《辦法》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近日記者專門采訪了全總法律工作部負責人。
記者:《工會法律援
助辦法》出臺后,引起社會各界對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關注,請您介紹一下當前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的有關情況。 答:工會法律援助工作始于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迄今已開展十幾年,并成為政府法律援助的重要補充,《工會法》、《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對工會開展法律援助都有明確規定。
近年來,各級工會堅持主動、依法、科學維權,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2006年5月,全總法律工作部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2007年3月,制定了《落實<關于推進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十項工作機制建設的意見>,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機制工作方案》。這些指導性文件對切實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有力地推動了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各地工會也高度重視工會法律援助工作,在機構建設、建章立制、工作開展等方面形成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如四川省總工會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異地協作制度,石家莊市總工會創建“職工法律援助律師團”,大連市總工會推行基層工會法律顧問制度,深圳市總工會與律師事務所建立法律援助協作機制等。
截至2007年,全國各級工會建立職工法律援助機構6178個,有工作人員18433名。2007年,全國各級工會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涉訴援助案件4.6萬件,為職工和基層工會提供咨詢、代書等非訴法律服務7.5萬件,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方面取得明顯成效。
記者:全總為什么要制定《工會法律援助辦法》?在當前的背景下出臺該《辦法》有何重要的意義?
答:制定這一辦法,主要有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是為了加大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力度。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大幅增長。據統計,1995年至2006年的12年,我國勞動爭議案件平均每年增長20%;2007年,全國各級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在40萬件以上;2008年初到現在,勞動爭議案件成倍增長。今年,《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繼實施,對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大大提高了勞動者維權意識。但許多勞動者特別是經濟困難職工和農民工,迫切需要法律援助,迫切需要工會伸出援助之手。
另一方面,當前工會法律援助工作雖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困難和問題。如法律援助機構不健全,法律援助專門人才缺乏,法律援助程序不規范、制度不完善,法律援助資金缺口大,很多侵權案件因資金缺乏而得不到援助等問題,制約了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希望通過出臺這個《辦法》,能夠解決一些問題,形成制度規范,進一步推進工會法律援助工作開展。
《辦法》的出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于充分發揮工會組織作用,更好地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作為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工會責無旁貸。工會法律援助已成為工會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基本職責的重要手段。《辦法》的出臺為充分發揮工會作用,履行工會維權職責,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有利于保障工會干部依法履行職責。為職工說話辦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干部的天職。但由于勞動關系雙方的地位不對等,基層工會干部履行職責而丟了飯碗的問題時有發生。2001年修改后的《工會法》加大了對依法履行職責工會干部保護力度。《辦法》明確規定對因履行職責,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工會干部提供無償法律援助,這就使工會干部腰桿更直了,底氣更足了,依法履行職責的力度更大了。
三是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和諧。勞動關系和諧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勞動關系和諧的關鍵是企業侵權行為得到及時制止、勞動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工會為職工提供無償法律援助,可通過有針對性的法律宣傳教育,增強職工法律意識,引導他們通過法律途徑,理性維權,使法律援助成為促進勞動關系和諧與企業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助推器。
記者:《工會法律援助辦法》主要有哪些亮點?
答:一是工會法律援助免費。《辦法》第一章總則中明確規定“工會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職工、工會工作者和工會組織提供無償法律服務”。這是引起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一個熱點。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提供無償法律援助,就是希望能夠為廣大職工特別是經濟困難職工和農民工提供一些便利和幫助,使他們能夠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希望今后有越來越多的職工通過工會法律援助來維護自身權益,使工會真正成為職工之家,叫響“農民工有困難找工會”、“職工有困難找工會”。
二是機構設置更靈活。工會法律援助機構是負責組織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提供無償法律服務的機構。截至2007年底,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建立法律援助機構2208個。其中,省級28個,地市級287個,縣級1893個,組建率分別約為90%、86%和66%。但離全總提出的2007年縣市級工會法律援助機構組建率達到70%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
為進一步加強工會法律援助機構建設,擴大工作覆蓋面,《辦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具備條件的地方產業工會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同時,考慮到有些地方工會尚不具備單獨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的條件,《辦法》采取了更加靈活的機構設置,規定“地方工會可以與司法行政部門協作成立工會(職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會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與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合署辦公”。為充分借助社會資源優勢,《辦法》還規定地方工會“可以與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合作,簽訂職工法律援助服務協議”。
三是工作方式有創新。《辦法》對近年來工會法律援助工作進行了系統總結,并采納了各地工會法律援助工作中形成的有益經驗和做法,促進了工會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實現了創新發展。如總結歸納一些地方建立省際、城際間法律援助異地協作制度的做法,《辦法》規定“工會建立法律援助異地協作制度,省際、城際間工會組織及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互相委托,協助辦理相關法律援助事項”。
四是援助對象更有針對性。與政府法律援助不同,工會法律援助面向職工和工會組織,重點是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因勞動權益涉及的職工人身權、民主權、財產權和工會組織、工會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辦法》規定了工會提供法律援助的五類案件:“(一)勞動爭議案件;(二)因勞動權益涉及的職工人身權、民主權、財產權受到侵犯的案件;(三)工會工作者因履行職責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四)工會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案件;(五)工會認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
五是設立“綠色通道”,降低申請援助門檻。通常情況下,職工申請工會提供法律援助應當符合當地有關的經濟困難標準。但《辦法》并沒有局限于這一條件,對未達到工會提供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但職工合法權益被嚴重侵害的,工會也可以根據職工的申請主動提供法律援助。《辦法》規定:“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工會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委托代理法律援助:(一)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需要工會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工會提供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二)未達到工會提供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但有證據證明本人合法權益被嚴重侵害,需要工會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權益維護是工會法律援助的重點。《辦法》對涉及農民工勞動報酬和工傷權益的法律援助申請作了特別規定,放寬了條件,開設“綠色通道”,規定“農民工因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本辦法規定的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六是援助經費有保障。經費問題是長期以來制約工會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一大瓶頸,在日益增長的勞動爭議案件面前,工會法律援助機構常常“有心無力”。著力解決這一問題,為工會法律援助提供充足的經費保障,《辦法》對工會法律援助資金來源和管理作出規定,并嚴格區分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經費和對困難職工的法律援助補助資金,避免對這兩筆資金混淆使用。《辦法》規定:“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經費用于工會法律援助機構的辦公、辦案經費。縣級以上地方工會應當將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經費列入本級工會經費預算,并依據國家和工會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對困難職工的法律援助補助資金,從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中列支,管理和使用應遵守《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記者:全總對下一步貫徹實施《工會法律援助辦法》有些什么工作設想?
答:以《辦法》制定出臺為契機,各級工會組織要緊緊圍繞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的工作主線,高度重視工會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工會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不斷提高工會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一是進一步加大工會法律援助機構的組建力度。按照《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大力加強工會法律援助組織建設,切實解決制約機構建設的突出問題。到2008年底,省級工會都要建立工會法律援助機構,地市級工會法律援助機構組建率要達到90%,縣市級工會法律援助機構組建率要達到80%。
二是進一步加強工會法律援助隊伍建設。一方面充分發揮工會公職律師、專兼職勞動爭議調解員、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等工會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另一方面要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等加強合作,積極利用法律專家、學者、律師等社會資源,建立“職工法律援助律師團”、“工會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對在工會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法律援助人員,會同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激勵更多的法律工作者投身工會法律援助事業。
三是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由工會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受理、審查、指派和監督的法律援助制度,實行方便職工、簡便易行的工作程序,規范文書格式,建立法律援助信息、統計和檔案管理體系。把引導廣大職工學法、守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作為開展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環節來抓。積極推動涉及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為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營造良好法制環境。
四是進一步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按照《辦法》規定,嚴格區分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經費和對困難職工的法律援助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強對法律援助資金的監督管理,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經費、對困難職工法律援助的補助資金,接受上級和本級工會財務、經審、法律、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是進一步做好《辦法》的宣傳工作。向全社會廣泛宣傳《工會法律援助辦法》,擴大工會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為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氛圍。借助新聞媒體,報道一些典型的維權事例,在廣大職工中樹立工會法律援助工作扶困助弱的良好形象,讓越來越多的職工通過工會法律援助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張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