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民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1〕8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城鄉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正式建立。
《指導意見》指出,低保標準是城鄉低保制度的關鍵環節,是界定低保范圍、核定低保對象、確定補助水平以及安排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各地要將規范城鄉低保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作為當前健全完善城鄉低保制度的一項重要任務,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切實抓緊、抓實、抓好。
《指導意見》明確,進一步規范城鄉低保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關于“努力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顯增加”和“實現城鄉社會救助全覆蓋”的總體要求,堅持科學性、合理性、動態性、規范性等基本原則。
《指導意見》規定,各地要運用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法、恩格爾系數法或消費支出比例法制定城鄉低保標準,建立和完善城鄉低保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并隨著當地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調整。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成立由民政、財政、發展改革(價格)、統計(調查隊)等部門組成的城鄉低保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小組,明確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鄉低保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城鄉低保標準測算完成后,要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批。需要備案的,要同時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復,要通過網站、報紙等媒體以適當方式,將新的城鄉低保標準向社會公告,并按批復要求的時間執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要發揮好指導和調控作用,注意引導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近地區逐步縮小地區間城鄉低保標準差距。條件成熟的地方,也可試行制定本轄區內相對統一的區域城鄉低保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