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從10月1日起,由中央財政負擔的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分別提高15%。 民政部、財政部27日下發的通知表明,調整后,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26080元、25250元、24430元,分別比2008年提高了3400元、3290元、3190元,一級因戰殘疾撫恤金標準達到了2008年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的90%。
居住在城鎮的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7940元,達到2008年全國城鎮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農村的烈屬提高到每人每年4760元,達到2008年全國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00%。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及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18080元、18080元和7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