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邵銘
在職時未提訴求,離職六年多后要老東家補繳公積金等。近日,該案在佛山中院終審宣判,相關公司被要求依法補繳單位應繳存部分的住房公積金7280元。
去年以來此類案件在本地呈現井噴態勢。此前南都就曾報道,富士康旗下佛山普立華公司有7000多名員工被少繳住房公積金。而上述案件的落槌,也更堅定了維權勞動者的決心。
單位申請行政復議 未獲支持
順德的夏女士自稱是1999年10月進入當地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裝公司)工作,并于2006年12月正式離職,其間單位未為其繳納公積金。后來夏女士從新聞中獲知,企業有依法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2012年12月31日,夏女士向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投訴。公積金中心遂向安裝公司發出《關于職工反映住房公積金問題的函》,要求其核實夏女士反映的情況,在30天異議限期內,安裝公司未做出任何反應。公積金中心后向安裝公司發出《行政處理決定書》,要其在收到決定書的七天內為夏女士補繳1999年10月至2006年12月期間單位應繳存部分的住房公積金7280元。安裝公司不服,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決定,維持上述《行政處理決定書》。安裝公司仍不服,就又將公積金中心起訴至禪城法院。
禪城法院、佛山中院維持原判
安裝公司認為,夏女士離職六年后才投訴,已超過了合理的期限,應參照《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兩年期限處理。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于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應責令限期繳納,且上述法規也未對公積金中心履行追繳住房公積金的職責有時效限制,同時對夏女士舉報用人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違法行為亦無時效限制。禪城法院一審遂依法判處:維持前述《行政處理決定書》。安裝公司不服,上訴到了佛山中院。近日,佛山中院下達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