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李蕾)
近期有納稅人咨詢,單位給予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昨日回應稱,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服務司稱,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于雙方的勞務合同關系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按照規定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
問答實錄:
【問題】有納稅人稱,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員工一筆經濟補償金,單位給予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解釋,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設區的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一方面,上述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于雙方的勞務合同關系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按照規定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