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停工4個多月,工人卻被“放假”留住,沒有活干,每個月只能領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80%的微薄補助,“求解雇”而不得。
因為訂單突然中止,東莞市長安鎮(zhèn)一家加工貿易電子廠陷入“休克”,工人因此要面臨長達一年的“停工放假”,1048元的“假期薪水”讓這批工人陷入了要“餓肚子”的窘境。
工廠今年3月底停工
這家名為平謙電子廠的港資加工貿易企業(yè)位于東莞市長安鎮(zhèn),至今已成立20年。今年3月底,由于其唯一的大客戶停止訂單合同,工廠便已停止運轉。
平謙電子廠副總經理靳鐵告訴記者,當時工廠約有1500名工人,停工后已分四批遣散1100多人,加上零散離職的,截至本月還有150多名工人被留下。
據(jù)工人們反映,被留下的工人多為在工廠工作年限較長的技術工人和中層管理人員,他們當中約70%的人工齡超過10年,而正常上班期間,每月工資在5000元至7000元之間,按照勞動合同法,廠方應支付這批工人每人五萬到七萬元不等的經濟補償金。這比此前已經解職的1000多人的補償金標準要高出許多。平謙電子廠人力資源部部長鄒鎖俊披露,根據(jù)人事部門計算,以今年3月31日為工作期限截止日,工廠總共需要支付612萬元經濟補償金。
在“無限期放假”的決定遭到工人集體強烈反對后,廠方于8月13日發(fā)出通知,工廠自8月10日開始放假直至一年后,在放假第一個月仍正常發(fā)放工資,從今年9月至2014年8月,按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fā)放生活補助,也就是每月1048元,而經濟補償金則被延期至2014年8月才支付到位。
在此期間,工人要么忍受著每月低于最低工資的收入繼續(xù)無所事事一年,要么自謀他職維持生計。在這家工廠工作了14年的黃小軍向記者道出了另找工作的風險:法律上我們還是平謙電子廠的工人,還沒有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這樣導致我們無法與別的企業(yè)簽合同,只能“打黑工”。
盡管工廠后來承諾可以協(xié)助另找工作的工人辦理勞動關系和社保手續(xù),但對工人而言,這意味著自行離職。“我們擔心,這樣肯定拿不到經濟補償金了,工廠可能是故意的,好讓我們都自己走。”在工廠做了8年的張保川說。如今,這一百多名工人陷入了想走走不得,想留留不得的兩難境地。
廠方堅稱“不違法”
靳鐵堅稱,廠方完全是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已經盡可能地保障了工人利益,并一再強調“工廠不容易”“有難處”,之所以要留住工人,是要完成與日方合作方的設備交接。
負責這起勞資糾紛的長安鎮(zhèn)人力資源分局監(jiān)察股副股長鄧志堅也向記者說:“作為監(jiān)管部門,目前的解決方法是通過組織企業(yè)與工人協(xié)商,盡可能達成一致。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建議工人們依法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對于類似案件,一般情況下勞動部門會速調速審速出結果”。
顯然,工人們不愿意陷入漫長的法律程序的泥淖。勞動仲裁一般需要45個工作日,即便作出了有利于工人的仲裁決定,資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程序走下來,估計比廠方承諾的一年后支付補償金還要久。在工人們看來,這是企業(yè)有意為之,從而讓工人們“知難而退”。
休克工廠之痛誰來擔?
從事勞動法研究的中山大學法學院講師黃巧燕認為,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在工廠連續(xù)停工4個多月,并將繼續(xù)停工1年的情況下,實際上等于“未按勞動合同提供勞動條件”,也可以說是不能提供正常的工作機會,那么工人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問題在于,沒有哪條規(guī)定支撐“立即支付”,這可能導致資方和工人之間的一種“博弈”,看誰“忍得住”。“當然,實際情況下,工人處于弱勢,等不起,所以往往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主張。”黃巧燕說。
長期從事勞動合同法律實務的廣東省律協(xié)副會長肖勝方律師認為,廠方因為企業(yè)利益需要,故意拖延經濟補償金的給予,這是一種欠薪行為,當?shù)貏趧硬块T可以介入,強制執(zhí)行企業(yè)的資產用以支付工人的經濟補償金。如果監(jiān)管部門不作為,實際上是鼓勵企業(yè)的拖欠行為。
在工人多次上訪和當?shù)卣蛣趧硬块T的介入下,平謙電子廠19日作出讓步,可先支付30%的補償金,剩下70%仍然延期至一年后給付,并由霄邊社區(qū)居委會作擔保。多名工人告訴記者,工廠正草擬新的協(xié)議和通告,工人們仍在觀望,目前尚未簽協(xié)議。
(據(jù)新華社廣州8月22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