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修訂稿)》(以下簡稱《辦法》)在市法制辦網站公布,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建議。《辦法》不僅減少參保人負擔,調低個人支付比例,并將普通門診輸血費列入大病統籌基金記賬范圍;同時,《辦法》還根據國家《社會保險法》作出了新的調整,規定退休人員在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和累計繳費年限達到規定年限的,可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深圳特區報記者 王湛
減少參保人負擔 調低個人支付比例
《辦法》減少了參保人的負擔,調低了個人支付的比例。比如,規定了綜合式醫療保險參保人個人賬戶用于支付參保人門診基本醫療費用、門診使用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和診療項目的費用、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醫療保險處方藥的費用,個人賬戶不足支付部分由其個人自付。參保人參加綜合式醫療保險連續參保滿一年,在同一醫療保險年度內個人自付門診費用(不含按規定應自費部分費用)超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的,超過部分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70%,參保人年滿70周歲以上的支付80%。
大病三種記賬比例分別為60%、75%、90%
《辦法》還規定了在門診大病和輸血待遇。比如, 參保人因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器官移植后門診用抗排斥藥,惡性腫瘤門診化療、介入治療、放療或核素治療,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地中海貧血的門診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記賬比例與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年限掛鉤,連續參保時間不滿3年的、滿3年不滿6年的、滿6年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記賬比例分別為60%、75%、90%。
普通門診輸血費列入大病統籌
在門診輸血費待遇方面, 參保人因病情需要發生的普通門診輸血費,綜合式醫療保險參保人90%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記賬范圍,統籌式醫療保險和綁定式醫療保險參保人70%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記賬范圍。
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一年度支付參保人不得超千元
《辦法》規定, 統籌式醫療保險、綁定式醫療保險參保人在本市選定社康中心發生的門診(含急診)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一、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的,分別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二、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內診療項目或醫用材料的,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額不超過120元;三、參保人因病情需要經結算醫院批準轉診到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或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結算醫院發生的急診搶救醫療費用,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按本條第一、第二項規定支付費用的90%報銷;在非結算醫院發生的上述情形除外的門診醫療費用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不予報銷。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支付給每個統籌式醫療保險參保人或綁定式醫療保險參保人的門診醫療(含急診搶救)費用,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市外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為1000元
《辦法》規定了按照醫院不同級別設立不同的住院起付線,市內一級及以下醫院為100元,市內二級醫院為200元,市內三級醫院為300元,市外醫療機構為1000元。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記賬范圍內的住院起付線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參保人轉診轉院到不同醫院住院治療的,分別計算住院起付線。
同時, 每醫療保險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按參保人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確定,連續參保時間不滿半年的、滿半年不滿1年的、滿1年不滿2年的、滿2年不滿3年的、滿3年不滿6年的、滿6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額分別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倍、2倍、3倍、4倍、5倍、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