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人工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職工的基本權利,但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少報工傷保險繳費工資,致使工傷職工不能依據“本人工資”享受應得權益。
“縮水”的工傷待遇誰擔責?
中工網訊(記者楊召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本單位繳費費率確定。職工應發工資與繳費工資、核定職工工傷待遇的本人工資相同。然而,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達到少繳工傷保險費的目的,少報職工的應發工資數額,直接導致核定職工工傷待遇的本人工資降低,進而使職工權益受損。湖北籍職工程葉云的工傷維權案即是一例。
程葉云于2007年3月到浙江玉環縣楚門三眾家具廠(以下簡稱家具廠)工作。2012年6月、2013年4月,程葉云先后兩次被認定為工傷,而家具廠拒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通過仲裁裁決,法院一審、二審,2014年9月20日,臺州市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程葉云的月工資標準為6500元,要求家具廠向工傷保險基金辦理程葉云的四級工傷申報手續,同時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把工傷保險基金劃付的款項轉付給程葉云。
然而,今年10月30日,程葉云向玉環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申請工傷待遇時意外發現,單位未按他的實際工資數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記者看到,玉環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出具的程葉云的《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顯示:2012年程葉云以2532.16元/月的工資標準為投訴人繳納工傷保險;2013年程葉云以2836.72元/月的工資標準為投訴人繳納工傷保險。這樣看來,家具廠一直未按照程葉云的實際工資數額為程葉云繳納工傷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今年11月,程葉云向玉環縣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玉環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10月30日出具的《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責令其按照法院認定的月工資6500元的標準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1月20日,玉環縣人社局已經受理了此案。目前,程葉云正等待處理結果。
不過,一位基層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我們一般只按用人單位的繳費工資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報多少,我們就按照多少去核定。”
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王勝利認為,對于少報工傷保險繳費工資的行為,法律只作出了補繳的相關規定。但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監督不力如何擔責只在少數地方有規定,國家層面并沒有法律規定。因此,程葉云的維權還很困難。
來源: 中工網——《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