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訊 (記者 李舒瑜)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二審”的《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修訂草案)》,失業人員可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將更長。
根據條例“一審”稿:“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而《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規定為每次失業核定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未對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足5年的、滿5年不足10年的規定更短的領取期限。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規定,使失業人員可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更長,更有利于保障職工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因此,《條例(修改建議稿)》第八條規定:“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不對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足5年的、滿5年不足10年的規定更短的領取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