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鐘良 東莞報道 2010-07-14 22:36:41
核心提示:由于勞資矛盾呈多發態勢,全國總工會全力推進以工資集體協商為核心的集體談判,希望通過這一制度來緩解勞資矛盾、增加勞動者收入。但在實際執行中,種種障礙導致這項制度的實效不佳。
在近期一系列勞動關系不和諧事件連連發生后,廣東開始著力勞資關系的修復。7月2日廣東成立省級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13日,廣東省又召開全省加強人文關懷改善用工環境座談會,部署落實廣東省《關于加強人文關懷改善用工環境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7月3日,全國總工會明確要求,各級工會要進一步加大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力度,力爭到2012年基本在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全面扎實推進工資集體協商。作為用工大省,廣東率先推出集體協商路線圖——“工資集體協商三年行動計劃”,分別從完善工會主席和工會委員民主選舉、推行工資協商制度等方面對政府、企業、工會和職工提出要求以求構建新型勞動關系。
“現在還缺少有效的調整勞資矛盾的機制。雖然《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要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但表述均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長期關注并推動勞資雙方集體協商機制的深圳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業務委員會主任段毅向記者表示,集體談判是個不錯的機制,可惜受限太多,還沒有真正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集體談判十年無進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早在2000年就出臺了《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該辦法規定,當出現“本單位利潤增長、本單位勞動生產率提高、當地政府工資指導線提高、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四種情況之一,都可以提出漲薪要求。2008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也第一次把“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寫進法律。但是在實際推行中,進展緩慢。
今年以來,由于勞資矛盾呈多發態勢,全國總工會全力推進以工資集體協商為核心的集體談判,希望通過這一制度來緩解勞資矛盾、增加勞動者收入。但在實際執行中,種種障礙導致了這項制度的實效不佳。
據全國總工會統計,截止到2009年9月,全國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51.2萬份,覆蓋企業90.2萬個,覆蓋職工6177.6萬人。按照全國總工會的工作部署,到2012年,將基本在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
“地方政府主動性不夠、針對非公企業缺乏強制措施、部分集體合同流于形式、職工參與度低、行業協會不健全五大軟肋制約了正在全國范圍內推進的集體談判工作。”人保部勞動關系司副處長王永生7月9日在中歐社會論壇勞工權益保護分論壇上作上述表示。
段毅亦分析,集體談判制度歷時十年,但效果仍不理想,主要是在實施中存在兩大缺陷。一方面中國的集體談判職工參與度很低,常常只是企業工會與企業行政方的談判,沒有真正代表職工的意愿;另一方面,談判應該是討價還價的,但中國許多集體合同只是復制法律條款,沒有體現討價還價的內容。
深圳正名“停工事件”
廣東省《關于加強人文關懷改善用工環境的指導意見》認為,近期廣東省發生的勞動關系不和諧事件,凸顯了工會工作制度上存在的不足。基于此,《意見》要求廣東省要完善工會主席和工會委員民主選舉制度,建立健全職業化、社會化工會工作者招聘選用和管理服務制度。
與此同時,廣東還將通過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指導勞動關系雙方依法開展協商工作,從而推行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意見》亦要求企業要把增進職工福利與促進企業發展結合起來,加快建立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和正常增長機制。
但在段毅看來,要想真正推行集體協商,關鍵還在于賦予勞方集體行動權。而在此方面,擁有特區立法權的深圳已在探索。
記者獲悉,擬從法律上確認集體協商制度的《深圳經濟特區勞動關系集體協商條例(草案)》已經提交該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多次參與該條例討論會議的段毅表示,在該條例(草案)中規定,用人單位因勞動爭議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勞動者同用人單位談判,反映勞動者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勞動者的合理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解決。
“《若干規定(草案)》把‘停工事件’單獨闡述,其顯示的意義是使其公眾化,其社會進步意義是要肯定的。”段毅表示,我國的法律已經賦予了勞動者、工會以團結權、集體協商權,卻對集體行動權無明確說法。《工會法》27條規定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需要協助企業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秩序。
“但沒有了集體行動權的勞工博弈顯然沒有效率。” 段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