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有這樣一家企業,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它的名字叫“富士康”,望名生義,本來是要員工們富裕,有士氣,很健康的意味。那知道,卻事與愿違!在今年接連發生了一些不該發生的“生命悲劇”。請看下面的讓人震驚的事例!
2010年1月23日,凌晨4時許,富士康19歲員工馬向前死亡。警方調查,馬向前系“生前高墜死亡”。
2010年3月17日,富士康龍華園區,新進女員工從3樓宿舍跳下,跌落在一樓受傷。
2010年3月29日,龍華廠區,一男性員工從宿舍樓上墜下,當場死亡,23歲。2010年4月6日,觀瀾C8棟宿舍饒姓女工墜樓,仍在醫院治療,18歲。
2010年4月7日,觀瀾廠區外宿舍,寧姓女員工墜樓身亡,18歲。
2010年4月7日,觀瀾樟閣村,富士康男員工身亡,22歲。
2010年5月6日,龍華廠區男工盧新從陽臺縱身跳下身亡24歲。
2010年5月11日,龍華富士康廠區外某出租屋,富士康離職女員工跳樓。
2010年5月14日,富士康梁姓員工從富士康福華宿舍7樓樓頂墜樓,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10年5月20日,富士康一名年僅21歲的男性員工南鋼從F4棟樓跳下身亡。
這一幕幕生命終結的慘痛,讓人心酸,讓人憐憫。我們敬愛的溫總理說過,要讓人民生活得有尊嚴,而“富士康”卻讓死者用生命終結來得來尊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請問富士康的決策層與管理層,你們變相強迫員工加班了沒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請問富士康的決策層與管理層,你們的勞動條件是否會對勞動者心理與生理產生危害身體健康,是否會從心理上危害員工的生命安全?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請問富士康的決策層與管理層,你們通過平等協商來訂立員工們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合同沒有?你們的有工會保障員工的權益沒有?
《勞動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請問富士康決策層與管理層,你們有上列違法行為嗎?如果有,你們改正了沒有?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請問富士康決策層與管理層,你們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員工們正常休息了沒有,你們嚴格遵守了《勞動法》的上述規定沒有?如果你們沒有遵守上述規定,你們就違法了!
《勞動法》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修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請問富士康決策層與管理層,你們創造條件,改善了員工們的集體福利沒有,現在提高了福利沒有?請問為員工們交納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沒有?
如果你們的按法律把管理工作都做好了,那么員工們出事是另有原因,但是如果你們沒有按《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去保障員工們的權益,那么你們不適合搞管理,請你們另謀職業!
中國現在已經漸漸地從勞動密集型過渡到資本密集型與知識密集型。員工們是最有創造力的群體!是企業的內部顧客。讓企業內部顧客這樣毫無尊嚴地跳樓自殺,這是管理上的失誤與冷漠。中國的經濟進程與文明發展不是建立在血汗工廠的基礎上的,她是建立在管理科學機制上的。我們國家只有科學、民主、法治才能使我們去尋求幸福與美好的未來!珍愛生命,就要尊重員工。尊重員工,就要科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