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臺帶薪年假實施意見,工作原因年假沒休完可次年安排
本報訊 (記者 朱豐俊 實習生 嚴蘭)因為工作原因今年沒法休年假或者沒休夠天數,用人單位可以跨一個年度再安排。另外,只要調動經勞動、人事或組織部門審核同意,職工在兩個不同單位間的工作時間可以累計。日前,省勞動保障部門出臺了休帶薪年假的相關實施意見。
據悉,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須科學合理地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假,依法確保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的權利。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及以上的,即獲得享受年休假的權利。
意見明確,職工連續工作時間滿12個月以上,是指職工在同一個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職工如經勞動、人事或組織部門審核同意在不同用人單位之間調動或非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單位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作時間。
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職工累計工作時間滿12個月及以上,但連續工作時間未滿12個月的,不能享受年休假。
如果因為工作原因,沒辦法享受年假或者天數沒有休夠的呢?意見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征得職工同意情況下,可跨1個年度安排,但一般不允許連續兩年不休假。另外,在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協商同意的情況下,年休假也可分段安排,但一般不允許超過三段。因工作原因不能在本年度享受年休假的職工,還可享受本年度內日工資收入的300%的工資報酬,其中包含了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收入。
實施意見要求,用人單位在終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書中說明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情況,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書需存入職工檔案,并最終交還給職工本人。
■休假要點
●因為工作原因沒法休年假或者沒休夠天數,可跨一個年度安排。
●新進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即可享受年休假。
●一般不允許連續兩年不休假。
●年休假可分段安排,但一般不允許超過三段。
●因工作原因不能在本年度享受年休假的職工,還可享受本年度內日工資收入300%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