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社會強烈要求政府運用個人所得稅這個手段來強化調節分配的力度,以遏制分配差距進一步擴大,甚至縮小分配差距,但另一方面,個人所得稅在分配差距調節方面能發揮多大的作用,并不完全決定于個人所得稅本身,而是取決于征管能力是否與之匹配。
作者:劉尚希
盡管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是一個相對較小的稅種,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約7%,但引起的社會關注度卻遠遠超過了其他的稅種。在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擴大的背景下,個人所得稅的分配調節功能被寄予厚望,并被提高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擴大,就是因為個人所得稅的分配調節功能沒有充分地發揮作用。換句話說,只要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被發揮出來,我國的分配差距就不會這么大。
近幾年來,關于個人所得稅掀起了一輪又一輪的公共討論。最近,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對高收入者的財產轉讓,利息、股息、紅利等主要所得項目加強征管。個人所得稅的分配調節功能再次因此而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
一方面,社會強烈要求政府運用個人所得稅這個手段來強化調節分配的力度,以遏制分配差距進一步擴大,甚至縮小分配差距,但另一方面,個人所得稅在分配差距調節方面能發揮多大的作用,并不完全決定于個人所得稅本身,而是取決于征管能力是否與之匹配。如果征管能力跟不上,那怕是設計出了調節功能極其強大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那也是白搭。而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相當復雜,尤其是隨著經濟金融化、網絡化和全球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個人收入、財產的存在形態日益復雜化,其征管能力的提升,除了稅務部門的努力之外,還取決于許多的社會條件,如其他部門的管理水平、各個部門、單位和企業對稅收的認識和對稅法的遵從度、整個社會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經濟秩序的規范化程度等等。從這個角度來看,稅收的調節功能能發揮到什么程度是一個社會的系統性問題,不是靠稅務部門的單方面努力可以實現的。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并非今日才開始加強,其努力程度和管理水平已經超出了社會平均水平。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就提出了“四一三”工作思路,即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制度、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雙向申報制度、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加快建設統一的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對個人收入的全員全額管理、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對稅源的源泉管理。最近的《通知》也就是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征管。但要把這些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實處并非易事。越是高收入者,其收入來源越是多元化,而且與其投資、交易、生產活動交織在一起,其個人收入所得的確認和監控難度越來越大。
例如,企業老板的工資薪金所得就是一個難題,把工資做低一點,而把個人的許多支出打入企業成本之中是通常的避稅手法,但稅務部門無法認定這個企業老板“應該”拿多少薪水。再如,勞務報酬所得是按“次”征收,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若是超過,則扣除費用20%。而次數是難以控制的,其所得既可以一次取得也可以分為若干次取得,如家教、調琴師都是按照小時收費,每小時三四百元,根本不用繳稅,月收入累積則達上萬元。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精確計算更是困難,面對數量眾多且賬簿資料不全的個體工商戶,通常采用的是核定征收,無法做到查實征收。如此等等,要把個人的各項所得都做到有效的監控,在實際操作中面臨著許多實際的難題,不是說說就可以做到的,更無法簡單地拿國外的做法來要求。
個人所得稅面臨著兩難:一是社會的要求很高,視為調節分配的利器,二是能實際做到的又很有限,這兩方面反差太大,實際陷入了進退維谷的境地。
(本文來源:《新世紀》-財新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