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記者 張昱欣 徐運 實習生 施文君 自10月1日起,凡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承租經濟適用房;通過市場租賃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賃費用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20%等三類對象,均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符合租賃提取條件的職工,在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但必須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三類提取對象提交材料不同
記者了解到,需要提取公積金繳納房租的個人要提交包括身份證明材料、參提人出具的同意提取確認書以及提取原因證明材料。
根據三類對象的不同情況,需提交不同的提取原因證明材料。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應超過租賃房屋的月租賃費用與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差額部分。承租經濟適用房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應超過租賃房租的月租賃費用。通過市場租賃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賃費用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20%的,每月可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應超過租賃房屋的月租賃費用扣除家庭月工資收入20%后的差額部分,但每月最高可提取額度不超過1000元。
支付房租時間不能早于今年10月
職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條件的,可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縣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各區、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一般來說,當天就可以處理解決。
若是準予提取的,申請人憑審核單、身份證明材料、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單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到指定的建設銀行辦理提取手續;不準予提取的,受理機構應當說明理由。
自10月1日起,符合租賃提取條件的職工,在租賃合同期限范圍內,可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請(即兩次提取申請的間隔時間應為半年),且每次提取不得超過6個月的規定提取限額;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起始時間不得早于200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