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記者 吳濤 通訊員 胡建軍
在校生在實習期間是否與實習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呢?碩士在讀生王某某為此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認為王某某與實習的學校存在勞動關系,校方需向其支付工資等費用2萬元。校方不服裁決提起訴訟。福田法院日前作出判決:校方與王某某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款項。
王某某是重慶某大學傳播學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時間為2013年6月。2012年2月22日,王某某主動與深圳市某職業技術學校相關負責人聯系,問學校是否需要物流專業的老師,該負責人安排其在當天領取了教學用具,并約定工資為6000元/月。校方表示需要先聽王某某講課,再決定是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及辦理入職手續。4月15日,校方組織人員聽了王某某一節課。
該校聲稱,2012年3月9日,校方曾在王某某提供的《重慶某大學研究生教學實踐考核表》上填寫過意見并加蓋公章,該表明確顯示校方僅為教學實踐單位。4月15日,王某某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入職手續,但校方認為雙方屬于教學實習指導關系,遂拒絕了王某某的要求。
5月28日,王某某向福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0月3日,該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認為雙方自2012年2月22日至2012年4月2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校方需支付王某某工資等費用共計2萬余元。校方不服裁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且校方無需支付王某某工資等費用。
福田法院審理查明,重慶某大學研究生學科專業培養方案規定未參加工作的研究生應參加不少于一個月的社會實踐活動。深圳某職業技術學校提供的《重慶某大學研究生教學實踐考核表》顯示,王某某于2012年1月至5月在該校參加全日制面授教學實踐,重慶某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亦在“培養單位意見”處填寫了合格并加蓋了公章。
福田法院認為,王某某與該職業技術學校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首先,原勞動部《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王某某作為尚未畢業的在校學生與普通的勞動者并不完全等同。其次,王某某進入該校后,雙方并未有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事后雙方也未辦理入職手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雙方不存在確立勞動關系的形式要件。最后,根據該職業技術學校提交的《重慶某大學研究生教學實踐考核表》,無論王某某還是其所在的學校,均將王某某在該職業技術學校的行為視為完成研究生考核內容的實踐行為,該行為與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