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據《深圳市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數據,我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0456元。市地稅局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以及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過渡政策的有關規定,調整了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個稅扣除政策標準,單位和個人分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每月最高扣除額由1402元提高至1514元,住房補貼每月最高扣除額由2803元提高至3028元,自2011年4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據地稅有關業務負責人介紹,相關稅前扣除政策標準的提高,有利于降低我市工薪階層個稅負擔。調整后的政策標準如下:
過渡期內尚未繳存住房公積金,允許扣除住房補貼
稅款所屬期2011年6月(含)前,對個人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繼續允許扣除“由單位按月工薪總額13%計算發放,且數額不超過3028元的住房補貼”。單位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與此相應,上述個人稅前已扣除住房補貼,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后,對其單位和個人補繳相應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也不得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補扣。
過渡期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可選擇扣除公積金或住房補貼
稅款所屬期2011年6月(含)前,對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當月,為平衡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既可選擇扣除“由單位按月工薪總額13%計算發放,且數額不超過3028元的住房補貼”,也可選擇扣除“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月工資12%的幅度內,數額分別不超過1514元(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204.67元×3倍×12%),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但兩種方法只能選擇一種。超過規定上述比例和標準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繳存住房公積金次月起,只扣除公積金
對個人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次月起,取得由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不再予以扣除。對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稅前扣除的比例和標準,根據財稅〔2006〕10號文第二條規定執行,即: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12614元(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204.67元×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住房公積金繳存過渡期結束后,住房補貼不扣除
我市企事業單位應當在2011年6月20日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自稅款所屬期2011年7月(含)起,對個人取得由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一律不得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