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易財經2月24日訊
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內部發布的在實驗區內所有企業的臺籍高管人員、在實驗區年繳納個人所得稅總額5萬元及以上的,將按一定比例給予貢獻獎勵;以及團隊帶頭人5年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按70%給予獎勵。兩項政策或均涉嫌違規。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前所長曾國祥認為,按照現有法律,任何借助于個稅的名義進行獎勵的行為都是不被準許的。
網易財經對福建省相關文件進一步查證得知,福建省多份文件關于個稅的規定或均涉嫌違規。
可查最早文件顯示,《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引進高層次人才和青年專業人才的若干規定》(閩委發[2000]10號)中第二十條規定:省政府建立專業技術人才專項獎勵資金,完善獎勵制度,定期對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引進人才和用人單位予以表彰,頒發有突出貢獻的引進人才證書,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隨后,為了貫徹10號文,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人事廳、福建省財政廳于2001發布《關于貫徹執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引進高層次人才和青年專業人才的若干規定》的意見》,意見提出:建立福建省專業技術人才專項獎勵資金,并列入省級財政預算,用于表彰和重獎對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省委、省政府每三年評選表彰三名“福建杰出專業人才獎章”獲得者,每人獎金50萬元,免征個人所得稅。
兩個文件中免征個稅屬于地方政府規定,但并不符合《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張廣通對網易財經表示,地方政府無權解釋或變動個稅條款,利用省部級獎勵可免個稅的條款招攬人才有擴大免稅條款適用范圍、打擦邊球之嫌。
隨后,2010年福建省再次發文強調了這一政策。《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閩委辦〔2010〕2號)。
2號文中包括三個文件:《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海西產業人才高地建設實施辦法》、《海西創業英才培養實施辦法》。其中對個稅的規定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對財政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第二個是通過財政獎勵返還個稅。
如《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規定省政府給予每個海外引進人才2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中央在閩單位或廈門市引進的,省政府給予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給予省屬(含市、縣)單位引進的國內人才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廈門市引進的由其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科技創新、創業啟動和改善工作生活條件等,視同省政府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海西產業人才高地建設實施辦法》中規定,引進人才認定后3年內,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當地財政全額獎勵返還。
根據10號文、意見以及2號文件精神,福建各地對吸引人才都出臺了相應的措施。比如平潭的個稅政策。又比如福建省泉州市委市政府出臺《關于推進民營企業“二次創業”的若干意見》,指出對年納稅額50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引進的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受益財政按其實繳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等。
實際上,國務院早在1998年和2000年兩次發文(國務院關于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權限的通知、國務院關于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指出要嚴格執行稅法和稅收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不得在稅法明確授予的管理權限之外,擅自更改、調整、變通國家有關契稅的政策法規。
曾國祥指出,依據目前法律,福建省的不征個稅以及根據繳納個稅進行獎勵的做法均是不對的。他說,稅收法定主義和依法治稅是稅收的靈魂和生命線,地方政府不能改變稅收,要嚴格按照稅法來執行。
張廣通認為,減免或退稅違背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立法精神。他說,“個稅稅法是人大定的,一切變動都應有人大授權,隨意變通稅法,將造成嚴重的稅負不公,是必須要糾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