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李澤民 發自北京 作為全國第一個對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爭議協調處理機制作出規定的條例,《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三稿)近日公開征求意見。
在該條例中,對于企業所負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如果企業拒絕工資集體協商,每次將會受到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通過這樣的罰則來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立,廣東并非個例,近日湖北省、黑龍江等地也作出類似規定,針對企業對于工資集體協商的漠然,以罰款的方式作出硬性約束。
湖北省日前出臺我國首部綜合性的企業工會條例,規定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工會就工資分配、調整機制、支付保障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企業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日前黑龍江省通過的《集體合同條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拒絕依法與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情節嚴重且逾期不改正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對其處以最高5萬元的罰款。
盡管新規頻出,有專家卻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類似的規定顯得“綿軟無力”,如果不對企業區別對待,這樣的處罰不會給大型企業帶來壓力,而有些中小企業可能無法承受。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國際上如果企業不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勞方可通過罷工來實現訴求,目前我國不支持、不保護此類行為。
蘇海南表示,現在有些地方的工資集體協商條例還在研究擬訂之中,對企業做出相應的罰則,能對資方從不愿談、拒絕談轉變到愿意談、習慣談起到促進作用。但應對大小企業做出不同的罰則,這樣才能使拒絕談的大企業感受到壓力,也能避免小企業承受不了的問題。
在蘇看來,如果僅僅是3萬或者5萬,對大企業不具威懾力,可考慮按照涉及集體協商人數的多少來確定處罰額度,這樣,大企業中參與集體協商的職工人數多,其承擔的壓力相對也就大一些;同時也相應讓小企業承受它應該承受也能夠承受的壓力。
而之前有媒體稱 《工資條例(草案)》中將對企業不履行工資集體協商會受到20萬元罰款的說法,蘇海南予以否認,同時稱《工資條例》還在研究之中。
按照全國總工會的目標,將在2010年至2012年三年時間之內全面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蘇海南說,現在政策非常明確,需要積極推進。當前部分非公有企業勞動者的工資偏低,增長很慢,需要有一個制度讓勞動者通過工資協商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勞動報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