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富》雜志
現在很多準媽媽都是職場女性,懷孕之后除了完成自己的日常工作,常常還會擔憂就業和復職方面的難題,并要忍受很多不公平的待遇。不過縱觀我國法律,已從各個方面為準媽媽們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職場特權”。下面,我們就來看一看吧。
職場女性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時她們也還肩負著一項神圣的使命,那就是延續生命,繁衍人類。現在很多準媽媽都是職場女性,懷孕之后除了完成自己的日常工作,常常還會擔憂就業和復職方面的難題,并要忍受很多不公平的待遇。不過縱觀我國法律,已從各個方面為準媽媽們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職場特權”。下面,我們就來看一看吧。
“特權”一:懷孕期間不被辭退解雇和薪酬——在職場打拼中,這是準媽媽們最為關心的內容。很多女性在就職之前,有的雇主們往往會要求她們簽署一份懷孕后即自動辭職的協議書,但從法律上來講,這種協議卻是違法的,即便簽署了也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降低其基本工資。而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還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間降低其基本工資;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勞動時間。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解讀:從上面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除非我們的女同胞看不慣老板,主動炒了老板的魷魚,否則,在此期間,哪個老板都不能炒我們的魷魚喲。
“特權”二:勞動安全受保障的權利勞動休息和保護——在妊娠期間,準媽媽們最為牽掛的就是胎兒的健康問題,尤其擔心因工作引起的加班、熬夜、出差、應酬、輻射等等會影響到胎兒的發育。對此,我國各項法律均有明確的規定,保護職場準媽媽們的權益。
法律依據:我國《勞動法》第61條和63條對孕期與哺乳期的女職工的勞動安全受保障的權利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內容為: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5、6、7條規定)的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除不得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外,在勞動時間內還應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解讀:從上面的規定看來,國家對懷孕和生了寶寶之后的女同胞在勞動強度和勞動時間上都有明確的保護規定,以確保她們有充分的時間休養和照顧寶寶。
“特權”三:孕產期的帶薪休假保障產假和待遇——這是職場準媽媽們順利生育后最為牽掛的問題,為了照顧初生的寶寶們,這些媽媽能休多長假期?有特殊情況可否延假呢?相關法律規定也會給我們提供答案。
法律依據: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了女職工懷孕期間因流產、生育而給予的特殊假期待遇。這些規定是:1、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2、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解讀: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女職工在產前、產中和產后的假期都視同勞動時間待遇,國家給予足夠的時間讓剛剛當上媽媽的女同胞們休養身體、照顧孩子,直到孩子一歲左右。這些規定體現了我國法律人性關懷的一面。勞動部門還給予各省市自治區以一定的獨立立法權利。讓他們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特點制定更為詳盡的規則貫徹上述規定要求。在本地區范圍內,創造更為人性和諧的環境,讓孕期和產期的女同胞平穩健康度過這段特殊時期。
“特權”四:生育醫療費用可以報銷生育保險與費用——在城鎮,這是準媽媽們普遍關心的又一個問題。多年參保,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帶來的優惠呢?
法律依據: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解讀:當然,根據各地政策,報銷范圍是有所差異的。現在各單位都給在職的女職工上了生育保險,一些符合規定的生育費用也可從保險理賠中得到報銷。這樣一來,廣大女同胞們在孕產期的經濟負擔相對減小了。
另外,我國《婚姻法》也有對孕產期婦女的特別保護規定。《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繼承法》中關于遺腹子也有特殊的保護。《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集成份額。
從以上林林總總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對于孕產期婦女的保護還是相當全面和周到的,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女性權利的保護還會越來越趨于完善和全面,相應地對于孕產期婦女的保護也會更貼心。